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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晚間,焦作萬方公告了深交所的關注函。深交所就12月4日焦作萬方非公開發行被其主承銷商東興證券單方面喊停一事高度關注。
焦作萬方12月4日公告,主承銷商東興證券因公司一位董事未能簽署《焦作萬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以下簡稱“《上市公告書》”)而無法完成承銷總結性文件的報送工作,決定終止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
《關注函》要求焦作萬方說明:公司該名董事未能簽署《上市公告書》的原因,與前期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審議通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是否存在矛盾,該名董事未簽署《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履行了董事勤勉盡責義務。
此前,記者在焦作萬方證券部了解到,公司提供給那名董事審閱和簽字的上市公告書里面缺少一些日期以及股權數據,這些內容需要根據證監會下發的文件來確定,公司在沒有收到證監會文件的情況下,讓董事提前審閱并簽署不完整的上市公告書,那名董事因無法保證內容的完整性而未簽字。
對此,中鋼經濟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胡麒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康美藥業獨董天價罰款事件使得目前履職的董事在簽字的時候更加謹慎,根據媒體報道,公司提供給董事的上市公告書不完整并且缺失的是比較核心的信息,董事在這樣的上市公告書上簽字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該在程序和內容上合規執行不能兒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合規經營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國資本市場注冊制改革的核心是高質量的信息披露,而高質量的信息披露是衡量上市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的一個重要的指標。”
《關注函》還要求主承銷商東興證券說明決定終止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依據及合規性。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只有公司的股東大會有權決定終止非公開發行,承銷商只能解除承銷協議,而不是終止本次非公開發行。另一方面,即便承銷商的真實意思是解除承銷協議,承銷商亦有違約之嫌。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上市公告書》必須經全部董事簽署才生效,如果承銷協議中沒有特別約定,承銷商僅因該事項而解除承銷協議,即構成違約。”
此外,關注函還要求焦作萬方說明除前述因一名董事未能簽署《上市公告書》導致無法完成承銷總結性文件的報送工作外,是否存在其他導致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終止的事由。
香頌資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來看焦作萬方在定向發行中,的確存在過程瑕疵,但從實務操作中,東興證券對于事關自己業績的承銷項目堅決撤回也不尋常。一方面可能是近期多宗證券類案件,讓東興證券產生壓力,不愿意承擔其中過程瑕疵的風險,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東興證券與焦作萬方之間對于定向增發項目的利益分配產生分歧。”
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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