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窖監事套現4000萬 上交所譴責:數量巨大情節嚴重

口子窖監事套現4000萬 上交所譴責:數量巨大情節嚴重
2018年03月22日 08:35 新浪證券綜合

  來源:財經嘯侃

  3月20日,據媒體報道,口子窖(603589.SH)的監事馮本濂因為違規減持口子窖股票,遭上交所發文譴責。同時,上交所也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紀律處分決定書。

《財經嘯侃》特約、獨家撰稿人五谷君注意到,2017年7月24日-2017年11月6日,馮本濂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99.43萬股股票,減持價格區間39.9元/股-54.34元/股;粗略計算一下,馮本濂合計套現金額在4000萬元左右。

  公告顯示,馮本濂出生于1952年,1975年5月至1996年12月任原淮北市口子酒廠財務科長;1996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口子集團審計部長;2002年至2010年,任口子集團職工監事。但馮本濂不屬于口子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因此,口子窖方面表示,馮本濂減持計劃實施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及持續性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然而,一位酒企人士告訴《財經嘯侃》特約、獨家撰稿人五谷君,從履歷來看,馮本濂也算是口子窖的老員工了,而且一直在財務系統工作,卻“栽”在了股票減持上,還是讓人覺得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同時,上交所在官方網站上發布的監管措施公告中稱,在日常信息披露監管中發現,口子窖監事在股份買賣方面存在違規事項,并于2018年2月2日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形成了紀律處分決定。

  經查明,馮本濂于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間,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累計減持公司股票28.3萬股。然而,口子窖預約于在2017年10月27日披露2017年度第三季度報告。

  作為口子窖監事,馮本濂卻在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了定期報告窗口期減持公司股份方面的違規。

  上交所方面表示,口子窖監事馮本濂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數量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6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其《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對口子窖監事馮本濂予以公開譴責。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安徽省人民政府和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當然了,當事人馮本濂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申請復核,但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同時,上交所方面表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中做出的承諾,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無獨有偶。

  3月21日,據媒體報道,近日江蘇證監局公布了對蘇州固锝(002079.SZ)副總經理楊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據公告,楊小平于2017年11月29日減持蘇州固锝股票9.87萬股,交易金額91.81萬元,并未在實施減持行為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二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楊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江蘇證監局方面如上表示。

  另外,近日,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東南集團”)因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被深交所出具了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大東南集團為大東南(002263.SZ)的控股股東。深交所要求該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實際上,近期以來,多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董監高都存在違規減持公司股票的情況,因此,引發資本市場高度關注。

對此,江蘇創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勇表示,從歐美和香港的經驗來看,該地區上市企業股東雖然也有減持之前進行公告的程序,但企業相對而言擁有很大的自主權,包括定價權,像喬布斯和李嘉誠也多次減持過他們公司的股票。“但值得注意的是,歐美和香港對違規代持、減持,或定增中發生利益輸送的行為監管非常嚴格,懲罰也十分嚴厲,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充分且透明。相比較而言,國內應特別加強對違規減持及關聯方利益輸送的監管和懲罰力度。”

  同時,段和段律師事務所陳若劍律師則指出,參照美國的監管政策,我國應該根據條件對股東擬減持情況進行審核,同時要求股東公告投資者,披露減持原因,減持價格,減持時間等。“在減持價格方面,運作價格應該與股東減持前一段時間的價格走勢相聯系,避免股東在市場波動大、股票異常交易的行情下進行減持行為。”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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