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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0767 證券簡稱:運盛實業 運盛(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積極發揮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編制的監控作用,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促進公司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委員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 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勤勉盡 責的開展工作,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第三條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審計委員會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 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 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 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加強與年審會計師的溝通,在年審注冊 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核,同 時,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聘或改 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第八條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委員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 前,嚴防內幕信息泄露、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九條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積極為審計委員 會履行上述職責創造必要條件。 第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審計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工作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四條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運盛(上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