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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基金報
作者|泰勒
兄弟姐妹們啊,證監會剛剛出了一份行政處罰書,一起學習一下,上市公司如何聯合私募、券商來A股“割韭菜”的。
3人操縱股價被罰沒6.6億元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露了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居間人三者以市值管理合作為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
其中當事人有三個,分別是:
1、陳磊,深圳市君如資產董事長;
2、吳限,深圳市勁拓股份(維權)實際控制人,時任勁拓股份董事長;
3、林建武,深圳市匯海宏融董事長。
事件起因
2017年6月,陳磊要求君如資產員工制作勁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擬聯系勁拓股份大股東合作進行市值管理。
林建武與吳限為朋友關系,兩人均為長江商學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陳磊與林建武就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及雙方合作事宜多次溝通,并簽訂協議,由林建武幫助君如資產與吳限達成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陳磊則承諾將相關收益分配給林建武作為回報。
在此期間,經由林建武居間,陳磊順利接洽吳限,三方合作開展勁拓股份市值管理項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資產員工將勁拓股份市值管理項目進展狀態更新為“完成簽約,募集資金中”。之后,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項目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事件經過
陳磊、林建武和吳限三方緊密合作,為實施市值管理籌集資金、準備賬戶。
其中,吳限通過1比2配資成立信托計劃,將產品賬戶交由投資顧問君如資產具體操作。
陳磊通過多個平臺,發起設立數只私募基金產品,籌集大量資金,主要用于交易“勁拓股份”等由君如資產負責市值管理的股票。
林建武參與了相關資金與賬戶的籌集活動。
同時,陳磊、林建武、吳限等還使用多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勁拓股份”。
操縱過程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陳磊、吳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以及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操縱“勁拓股份”交易價格。
期間,“勁拓股份”股價上漲19.93%,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18.55%,偏離38.48個百分點。經計算,陳磊、吳限、林建武操縱行為獲利1.6億元。
利用分析師研報、股吧影響股價
值得一提的是,處罰書還揭露了券商分析師如何參與其中。
陳磊、吳限等人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通過密集發布利好公告,聯系證券分析師配合發布研究報告,以及組織員工在股吧發帖等方式,拉抬“勁拓股份”股價。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個交易日內,勁拓股份密集發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購公告7份,5%以上股東君如資產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2份,中標及銷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機構調研11次。
同時,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系興業證券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頻繁發布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勁拓股份”。陳磊則指使屬下員工在東方財富網的“勁拓股份”股吧發帖、評論,誘導投資者買入。
證監會認為,3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陳磊在申辯意見中提出: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一是其管理的君如系列產品賬戶交易“勁拓股份”合法合規,在舉牌成為勁拓股份的正式股東后,及時按規定披露基金資金持股情況,不存在利用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操縱的行為。陳磊還積極和勁拓股份管理層溝通,為公司管理層出謀劃策如建議利用國務院新規積極回購公司股票等,并積極介紹對接各種業務,盡一個股東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勁拓股份”上漲集中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間股價從13.56元上漲至最高25.7元,陳磊管理的產品賬戶沒有參與“勁拓股份”的拉抬和出貨行為。
三是東方財富網“股吧”是公眾討論平臺,在“股吧”發帖不足以影響股價。
吳限在申辯意見中提出:
不存在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的行為。勁拓股份在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發布的證監會認定的21份利好公告均是按照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按期發布,不存在控制公告發布節奏影響股價的情形。
一是啟動股份回購的原因是,2018年底韓國政府封鎖柔性屏的相關設備,國內相應的生產廠商都以較高的薪資挖走勁拓股份的核心骨干人員,公司正努力突破柔性屏的關鍵技術,為此不得不通過股權激勵穩定技術人才。將回購金額下限由5000萬元調高至1億元,是經過公司管理層內部討論的結果,目的是為了更大規模地施行股權激勵計劃。且公司在2018年底的貨幣資金余額為5885.01萬元,銀行理財資金余額16,703萬元,銀行授信額度24500萬元,公司合計可支配資金約為41179.18萬元。此外2018年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12210.47萬元。勁拓股份在12個月內的時間內有足夠的能力和資金進行股份回購。
二是2019年2月14日發布的君發資產增持公告屬于按照監管規定及時發布的公告。君如資產作為市場上并不知名的私募機構,增持1%的消息也不屬于重大利好,且公告后股價有大幅下跌。
三是從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勁拓股份除了發布2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還在3月8日發布了2019年一季度業績預虧公告。由于勁拓股份股價主要在3月至4月上漲,此時公告扭盈為虧,反而會打壓市場。
四是關于機構調研公告,是因為機構投資者對于勁拓股份是否生產3D貼合設備以及進展比較關注,在2019年2月19日起密集地來勁拓股份進行調研。勁拓股份公告機構調研符合規定,且吳限也無法控制機構來勁拓股份調研的時間。
五是2019年4月11日中標公告是根據《中標通知書》及時發布,其公告的中標金額8120萬元與4月26日公告的合同金額5424萬元存在差異,是采購方根據生產需要自主決定的,為了維護和大客戶的關系,勁拓股份及吳限只能配合采購方調整合同總價。
六是吳限不存在授意相關人員聯系分析師的情形,告知書事實認定錯誤,缺乏證據支持。
證監會不認可其申辯 罰沒6.6億元
證監會稱,在案證據顯示,陳磊、吳限、林建武具有操縱“勁拓股份”股價的故意。
其一,陳磊作為君如資產的實際控制人,對君如資產增持“勁拓股份”及其信息披露有完全的主導權。君如資產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并承諾六個月內不減持。當天股價上漲7%。結合陳磊指示員工在“股吧”發帖誘導投資者,同時涉案相關賬戶大量賣出等事實,足以認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響股價。
其二,吳限作為勁拓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對公司信息發布具有明顯優勢。相關信息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規并非操縱與否的判定標準。
其三,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回購股份提振股價系陳磊提議,且君如資產員工還參與了勁拓股份回購賬戶開立事宜。以上事實表明陳磊、吳限等人共同謀劃了回購事項。吳限提出的有關回購決策理由等申辯缺乏相應證據,其主張難以成立。
綜合以上事實,并結合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系券商配合發布相關研報等行為,我會認定其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并無不當。
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本案是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居間人以市值管理合作為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綜上,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3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價格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億元,并處以4.96億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6.61億元。
責任編輯: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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