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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因存在四大問題,證監會責令海通證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經查,證監會發現海通證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包括海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實體等)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范圍,且與《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有關業務范圍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恒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恒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
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項目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項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責令海通證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責任編輯: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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