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 29號(眾應互聯、李化亮)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 29號(眾應互聯、李化亮)
2022年08月22日 00:00 市場資訊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 29號(眾應互聯、李化亮)

  當事人:眾應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應互聯或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李化亮,男,1987年1月出生,時任眾應互聯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徐州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眾應互聯、李化亮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化亮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眾應互聯的要求,2022年8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眾應互聯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眾應互聯、李化亮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關聯關系情況

  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為眾應互聯實際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擔任上海米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米椒)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根據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上海米椒為眾應互聯的關聯法人。

  二、眾應互聯未及時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情況

  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上海米椒作為管理人,先后發起設立佛山九瀾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佛山九瀾)、佛山九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佛山九尚),募集資金共計7,835萬元;部分投資者系上海和合首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合首創)推介銷售。

  2020年8月30日,在未經審議程序的情況下,公司與上海米椒、和合首創簽訂《確認擔保協議》(編號:MJ2020081),約定由上海米椒對佛山九瀾、佛山九尚剩余未兌付本金及約定收益提供按時足額兌付保證擔保,眾應互聯對上海米椒前述保證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李化亮在《確認擔保協議》上簽字。

  2020年8月30日《確認擔保協議》簽訂時,公司為關聯方上海米椒提供擔保的余額為佛山九瀾、佛山九尚剩余未兌付本金4,550萬元+9%年化收益率*4,550萬元*基金份額持有天數/365,其中擔保的本金金額占公司2019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的36.17%。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前述擔保的本金余額分別為4,475萬元、4,370.01萬元,公司2020年、2021年上半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分別為-40,298.22萬元、-57,412.97萬元。2021年10月14日,公司在《關于浙江監管局監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項。眾應互聯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情況;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中亦未披露該情況,相關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工商資料、相關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眾應互聯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情況,2020年年報和2021年半年報存在重大遺漏,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李化亮作為眾應互聯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李化亮作為眾應互聯時任實際控制人,其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

  眾應互聯在陳述、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提出:第一,李化亮私刻公章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該擔保事項未申請公司用印流程,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屬李化亮個人行為,公司對此并不知情,因此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中未披露上述擔保事項,沒有主觀意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公司對相關擔保合同印章進行了鑒定,并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擔保合同無效;后經與相關當事人溝通,案涉擔保合同已無任何前置條件地作廢,沒有對公司造成實質利益損害。第三,公司積極配合調查。綜上,請求對公司免于處罰。

  我局認為,第一,李化亮作為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其在約定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合同上簽字,公司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進行信息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因未經審議程序等情況而免除。第二,擔保合同的有效與否、是否對公司造成實質利益損害,均不能免除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第三,公司積極配合調查等情況,我局已予以了充分考慮。綜上,我局對眾應互聯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眾應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李化亮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0萬元,作為時任實際控制人罰款20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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