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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基金報
前私募大佬、號稱“總舵主”的徐翔,影響力果真不是一般地大?
5月17日晚,華麗家族公告了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結果顯示包括2022年年度報告、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以及選舉新一屆董事、監事在內的21項議案,全部遭到否決。國浩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認定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在華麗家族公告之前,徐翔方面已對媒體表態“對全部議案投了反對票”。從多數議案的投票結果來看,超過一半的反對票來自持股比例5.62%的二股東澤熙增煦。與此同時,絕大多數散戶也投了反對票,有單獨統計“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的幾個議案,散戶的反對比例均超過90%。
在股吧中,有網民表示,“這是散戶們的勝利”,“創造了歷史”等。
業內人士稱,此次罕見結果的出現,主要源于華麗家族股權結構過于分散,身為控股股東的南江(集團)持股比例也僅7.12%,因此在持股比例接近的二股東和散戶的聯合“圍攻下”敗北。同在17日晚,上交所向華麗家族發出監管工作函,對上市公司和澤熙增煦均提出了監管要求。
所有議案均未獲通過
2023年5月17日下午,華麗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在上海市松江區石湖蕩鎮三新公路207號會議室召開。因此次股東大會前私募大佬徐翔“忍無可忍”,公開怒懟華麗家族,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從而導致此次股東大會的關注度也不是一般地高。
根據公告,此次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數達到678人,但由于華麗家族股權結構分散,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為2.89億股,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8.02%。
很顯然,18.02%的出席比例非常之低,這也為隨后的投票埋下隱患。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任董事8人,僅出席了5人,副董事長李榮強、獨立董事辛茂荀及獨立董事王寶英“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會議”。
從投票結果來看,18項非累積投票議案“全軍覆沒”,均沒有通過,其中包括了2022年度報告、董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等例行議案,以及與業務相關的多個擔保計劃和融資計劃議案。續聘2023年度財務和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也跟隨“躺槍”,未能通過。
與此同時,累積投票制下選舉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的三個議案也均未獲通過,涉及選舉6名董事、3名獨立董事和2名監事。
從投票分布情況來看,支持票主要來自控股股東南江集團方面。21個議案的支持票比例大都在41%左右,這也與18.02%的整體出席率和南江集團7.12%的持股比例高度吻合(南江集團持有表決權比例占出席表決權比例約為39.5%)。
而21個議案的反對票比例基本在59%左右,考慮18.02%的整體出席率和二股東澤熙增煦5.62%的持股比例,意味著超過半數的反對票來自澤熙方面。
另外,絕大多數散戶投出了反對票。涉及重大事項、單獨統計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的幾個議案來看,散戶的反對比例均超過了九成,其中“關于2023年度擔保計劃的議案”散戶反對比例最高,達到了94.78%。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現場會議人員資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上交所緊急發函明確要求
就在5月17日晚,與華麗家族2022年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同步,上交所第一時間發出了監管工作函,明確工作要求。
上交所的監管函指向了華麗家族和澤熙增煦兩方。上交所稱,5月17日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2022年年報、董事會換屆等相關議案,均未獲通過。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公司未披露第二大股東澤熙增煦提交的股東大會提案。同時,報道稱澤熙增煦擬提名董事進入公司董事會,督促公司進行轉型,引發輿論高度關注。
“鑒于上述事項對公司影響較大,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等有關規定,現提出監管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均未獲通過,請公司:(1) 核實相關股東對議案投否決或棄權票的具體原因;(2)說明股東大會投票結果是否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 說明對上述否決議案的后續安排及具體解決措施;( 4) 結合年度股東大會的投票情況,核實你公司前十大股東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請公司與相關股東就議案相關事項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對股東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提案依規予以處理并披露,同時,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三、請澤熙增煦在依法合規框架下規范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在公開渠道發表言論,涉及公司當前經營狀況和未來發展前景等信息時,應當審慎、客觀,不得誤導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上交所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股東,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落實函件要求,妥善處理相關事項,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如發現相關方存在違規情形,我部將依規采取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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