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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召開系列座談會,就加強資本市場監管、防范化解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座談會由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吳清和領導班子成員分別主持。
證監會表示,認真對待來自各個方面的意見建議包括批評意見,經過論證切實可行的馬上就辦,一時不具備條件的做好溝通解釋,及時回應市場關切,依靠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把資本市場建設好、發展好。
2月19日晚間,證監會官方微博發布了“證監會召開系列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一文,該文章底端對外展示了部分精選評論。#證監會官方微博對外展示評論#沖上熱搜,引發業界和網友熱議。
作為股民與專業律師溝通的“橋梁”,新浪股民維權平臺長期專注于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在建設以投資者為本的呼聲下,如何幫助更多股民依法挽回損失?落實投資者保護中的民事責任有哪些改善方向?平臺律師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給出了以下建議。
許峰律師表示,投資者為本不只證監會的事情,還涉及到公檢法等部門的協調發力。證監會更多的是從行政法律責任角度介入投資者為本的監管體系。這幾年,尤其是新證券法施行后,相對早前幾年的監管力度和執法力度都有所加大加快,在全面注冊制背景下繼續保持嚴格監管姿態即可。
投資者保護、投資者為本并非只有證監會的監管,除了行政法律責任,還有刑事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究,這些也都是投資者為本理念的重要體現。尤其是民事責任,能夠培養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為投資者投資提供民事賠償保障,在買者自負的基礎上,如果投資遭遇證券欺詐,能夠快速高效地起訴、開庭并獲得公正的判決,都是讓投資者保有投資信心和投資積極性的重要方面。考慮到本人長期從事投資者索賠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投資者保護的民事責任方面提幾個建議。
第一、應協調司法部門對投資者提起的索賠案件依法正常立案、正常開庭、正常判決、正常執行,現在在個別地區的法院,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民事索賠仍然面臨無法正常立案的問題,甚至一拖幾年不立,投訴無門。如果投資者遭遇欺詐后提起索賠無法立案,會產生地方保護的懷疑,投資信心喪失,甚至退出資本市場。在投資者索賠領域應該做到有法必依,嚴格落實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將最基本的法律規定落實到位是投資者保護的最基本體現。此外,立案后長期不開庭,開庭后長期不判決的情況也常常碰到,也建議證監會對相關問題予以關注并溝通協調。
第二、應該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推進力度,新證券法將特別代表人訴訟引入證券訴訟領域意義重大,但可能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博弈,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推進力度非常有限,投資者對特代訴訟只能望梅止渴,碰到了全靠運氣,而非可預測性的運行機制。由于特別代表人訴訟法定由投保機構發起,被告方面可能也會產生選擇性“執法”的懷疑,所以應該形成固定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讓市場有合理的預期,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數量。在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基礎上,是否考慮將特別代表人訴訟市場化推進,也應該列入考慮進程,只有完善的有力度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才能確保全面注冊制的順利推進。
第三、強制回購制度應該盡快推進。證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但新證券法實施四年,強制回購案例尚未出現,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通過強制回購,上市公司可能會導致不符合上市條件而退市,同時實現強制回購加退市的一箭雙雕效果,不僅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還優化了資源配置,出清了不合格上市公司,建議該制度能夠盡快推進落實。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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