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630 證券簡稱:華西能源 公告編號:2024-073
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單獨計票。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24年12月26日。其中,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開地點:
現場會議地點:四川省自貢市高新工業園區榮川路66號華西能源行政樓一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黎仁超先生主持。
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469人,代表股份166,445,20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4.0960%。
(1)參加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6,226,88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3.2306%。
(2)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結束后提供給公司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會的股東467人,代表股份10,218,32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8654%。
(3)出席現場會議以及通過網絡投票參會的中小股東(除上市公司董監高、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467人,代表股份10,218,32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8654%。
2.公司董事、監事出席本次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的見證律師列席會議。
會議出席情況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于為黔西華西醫療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的擔保提供反擔保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63,332,58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98.1299%;反對2,916,02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519%;棄權196,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181%。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7,105,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69.5388%;反對2,916,02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8.5372%;棄權196,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9240%。
(二)審議通過《關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64,334,30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98.7318%;反對1,869,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1233%;棄權241,3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50%。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8,107,42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79.3420%;反對1,869,6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8.2965%;棄權241,3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614%。
上述議案均為普通決議事項,該等議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二分之一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指派楊波、王宏恩兩位見證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會議見證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康達(成都)律師事務所關于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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