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德曼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及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及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2024年12月27日 06:02 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688577 證券簡稱:浙海德曼 公告編號:2024-075

浙江海德曼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及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及重新簽訂監管協議的議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在玉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門支行(以下簡稱“農商行”)設立新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環市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玉環支行的募集資金本息余額(具體金額以實際結轉時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余額為準)分別轉存至農商行各項目對應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4年12月18日刊登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浙海德曼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及重新簽訂監管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7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在農商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設立完成,并與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農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公司本次新增設立如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開戶銀行及民生證券簽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公司簡稱為“甲方”,開戶銀行簡稱為“乙方”, 民生證券簡稱為“丙方”,簽署的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粘世超、葉云華可以在乙方營業時間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及其子公司、開戶銀行與民生證券簽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簡稱為“甲方一”、“甲方二”,開戶銀行簡稱為“乙方”, 民生證券簡稱為“丙方”,簽署的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一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甲方一、甲方二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粘世超、葉云華可以在乙方營業時間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二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二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二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權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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