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972 證券簡稱:科安達 公告編號:2024-060
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新增、修改、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45
2、網絡投票時間:2024年12月26日
(1)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1006號國際創新中心C座15樓公司會議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郭豐明先生
(五)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六)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一)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97人,代表股份150,006,21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9760%。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149,357,71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7123%。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91人,代表股份648,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636%。
(二)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92人,代表股份1,530,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221%。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1人,代表股份882,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585%。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91人,代表股份648,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636%。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四)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三、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對以下議案進行了表決: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以實施新增募投項目及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49,750,994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299%;反對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67%;棄權2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3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27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3.3244%;反對2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5.3545%;棄權2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211%。
表決結果:通過
四、律師見證情況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二)見證律師姓名:鄒曉冬、熊茂竹
(三)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26日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深圳科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現行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了會議通知。通知中載明了會議的召開方式、召開時間和召開地點,對會議議題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明確了會議的登記辦法、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議聯系人姓名和電話號碼,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會議采用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于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4:45在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1006號深圳國際創新中心C棟15層會議室如期召開。公司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經核查,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49,357,71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7123%。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最終確認,在本次股東大會確定的網絡投票時段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91人,代表股份648,5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636%。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3.出席、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律師。
經驗證,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進行了書面投票表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監票、驗票和計票;網絡投票按照會議通知確定的時段,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全部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主持人在會議現場宣布了表決結果,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各項議案表決情況如下: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以實施新增募投項目及募投項目延期的議案》
表決情況:149,750,994股同意,235,000股反對,20,220股棄權,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持有有效表決權股東股份總數的99.8299%。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1,275,280股同意,235,000股反對,20,220股棄權,同意股數占出席本次會議持有有效表決權的中小股東股份總數的83.3244%。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兩份。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鄒曉冬
負責人: 經辦律師:
宋征 熊茂竹
2024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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