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圈內人
導讀:不按流程辦事、“秘不發喪”的信托公司,內部權力較為集中,搞“一言堂”,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法律法規起不到約束作用。
近日,不少投資人向信托圈內人反映,自己認購的信托產品到期不能兌付,但是信托公司“秘不發喪”,不向投資人披露處置進展。
據信托圈內人了解,這并不是個例。
流程比較正規的頭部信托到期不兌付,必須要披露,哪怕違約一天也要披露。
但是,有不少腰部和尾部信托公司是選擇性披露,有的產品違約幾個月都不發公告。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點:信托合同約定遇重大事項必須披露,信托公司故意隱瞞,是違規行為。明知是違規行為,為什么不發公告呢?
信托公司一般會打著“為你好”的旗號,向投資人解釋說“發公告影響后續回款”,不發公告是“維護委托人的權益”。實際上,并不是如此。根據信托圈內人經驗,發公告披露違約可以向借款人施壓,有利于單個項目回款。
信托公司不發公告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三點:
1、信托公司或其大股東 在當地還有其他業務,發公告可能影響后續產品兌付以及后期雙方合作關系;
2、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的實控人都是當地ZF,被上面授意了,還在滾動發行新產品借新還舊;
3、信托公司相關人員在項目中額外拿了不菲的咨詢服務費,要積極配合借款人。
不管是什么原因,不及時披露都是違規行為,直接損害了該項目投資人的利益。
按時披露,抓緊催收,從短期看,對該項目本身的回款有利;從長期看,不利于該地區后續融資和雙方合作。站在投資人角度,短期利益跟自身相關,只要自己項目回款,后續該地區融資和雙方合作,跟投資人沒有任何關系。信托公司不披露信息,是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來 保護自身利益。
要永遠記住一點:信托公司冒險違法違規,只可能是保護自身的利益,一定不會是為了維護委托人的權益。
不按流程辦事、“秘不發喪”的信托公司,內部權力較為集中,搞“一言堂”,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法律法規起不到約束作用。古人說,見微知著,一葉知秋。從不發公告這件事,能窺到全局。信息披露尚能違規,其他方面就更不用說了。
責任編輯:張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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