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葉峰
近期,淳厚基金的公司治理問題引發廣泛關注。今日,上海證監局一次性披露了8份關于對淳厚基金及多位股東采取監管措施的決定。
記者注意到,早在今年3月份,上海證監局就已經決定對邢媛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邢媛需于2024年4月11日時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上海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不過相關的監管措施公告直到今日才正式披露。
上海證監局提及,經查,淳厚基金公開披露的基金產品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一季度報告和2024年二季度報告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上海監管局還對淳厚基金的邢媛采取責令改正并限制股東權利措施,對柳志偉采取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及限制股東權利措施。
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公募基金產品注冊申請
猶記得今年的基金半年報顯示,因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在已知悉公司相關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未能準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并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淳厚基金被上海證監局責令三個月內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公募基金產品注冊申請及新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措施。
而根據今日上海證監局披露的公告,在《關于對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受理公募基金產品注冊申請及新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措施的決定》中,有了更詳細的說明。
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淳厚基金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在已知悉公司相關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未能準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并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不符合《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的規定,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海證監局進一步指出,公司存在前述違規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且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的穩健運行。為防范處置相關風險,督促淳厚基金停止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公募管理人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淳厚基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公募基金產品注冊申請及新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
信披違反相關規定被要求整改
此外,在關于信披問題方面,在《關于對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中,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淳厚基金公開披露的基金產品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一季度報告和2024年二季度報告,未按照相關規定編制重要提示部分的內容,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上海證監局表示,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淳厚基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淳厚基金應當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書面報告。上海證監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并檢查淳厚基金的整改情況。
認定賈紅波為不適當人選
在今年的基金半年報中,還有提及因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在已知悉公司相關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未能準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并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賈紅波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
今日披露的《關于對賈紅波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中,也有進一步說明。
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賈紅波任職的淳厚基金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在已知悉公司相關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未能準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并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不符合《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的規定,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賈紅波作為公司董事長,是公司股權事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公募管理人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認定賈紅波為不適當人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對邢媛采取責令改正并限制股東權利措施
另外,邢媛、柳志偉、董衛軍同樣也被采取了監管措施,其中在《關于對邢媛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中,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邢媛任職的淳厚基金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在已知悉公司相關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未能準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并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不符合《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的規定,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邢媛作為公司股東和總經理,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公募管理人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邢媛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在《關于對邢媛采取責令改正并限制股東權利措施的決定》中,上海證監局還表示:“經查,邢媛在決定處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權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p>
根據《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邢媛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改正,在改正違法行為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責令柳志偉將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權轉讓給合格的受讓人
而在《關于對柳志偉采取責令改正、責令轉讓股權及限制股東權利措施的決定》中,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柳志偉與多人簽訂淳厚基金股權轉讓協議并支付股權轉讓款,嚴重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穩定,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柳志偉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
根據《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柳志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改正,并在前述期限內將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權轉讓給合格的受讓人。在全部股權轉讓完成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另外,還有一位股東董衛軍也被采取監管措施,在《關于對董衛軍采取責令改正并限制股東權利措施的決定》中,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董衛軍在決定處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權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
根據《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董衛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改正,在改正違法行為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此外,在《關于對李雄厚采取責令改正并限制股東權利措施的決定》中,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李雄厚在決定處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權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p>
根據《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李雄厚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改正,在改正違法行為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責任編輯:李桐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