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主持人張澤群實名舉報他人偷渡 質疑為何同案不同判?

央視主持人張澤群實名舉報他人偷渡 質疑為何同案不同判?
2024年02月01日 15:28 市場資訊

  來源:指尖客戶端

  指尖客戶端高級記者 劉強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央視著名主持人頻繁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實名舉報一起偷渡案中存在的問題:一個已經被法院下達限制出境令的人,是如何從珠海偷渡澳門的?本應不存在的港澳通行證又是如何辦理下來的?

  指尖客戶端記者通過權威渠道獲悉,廣東省相關部門已經收到張澤群的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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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綜合信息源顯示:胡某有著外籍身份,因為一起民事官司而未能到庭,于2018年9月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下達了限制出境令,當年9月29日上午,胡某在珠海去往澳門時,被邊檢機關攔控在境內,然而兩個月后,外籍身份的胡某通過廖國新等人的接力運送,以違法的方式逃脫邊控到達澳門。

  有不愿具名的人士稱,曾經查詢到胡某港澳通行證號,但擁有外籍的胡某按照法律規定,應該不能辦理港澳通行證,因未見過實體證件,該人士對此存疑。

  對胡某偷渡出境一事,2019年3月,張澤群向公安部、國家移民局實名舉報胡某違法出境,國家移民局督導珠海市公安局偵辦,珠海市公安局立案。

  公開資料查詢可知:廖國新等三人運送胡某偷渡出境,廖國新三人已于2019年11月被抓捕歸案,2020年4月被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刑。

  這個結果讓張澤群無法理解:廖國新等人只是具體的執行者,如果他們都獲刑了,那么“組織”這次偷渡的胡某為何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

  張澤群在2019年6月12日到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報案,要求對胡某進行通緝。7月11日,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該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你提出控告的胡某偷越國(邊)境案,我局經審查認為該案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不予立案?!?/p>

  然而,“胡某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卻在前述提到的廖國新等人涉嫌偷渡案的判決中,以“另案處理”的形式出現。

  實施者獲刑 組織者無恙?

  在這份2020年4月20日由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下達的刑事判決書里,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11月26日凌晨,偷渡人員(另案處理)經電話聯系被告人廖國新,商議從珠海市偷渡前往澳門事宜。2018年11月29日凌晨1時許,廖國新駕駛一輛白色轎車,將偷渡人員送到珠海市保稅區×××口,交由張正寧運送前往澳門,隨后,張正寧將偷渡人員帶至保稅區一個廢棄碼頭,交給另外兩人(均另案處理)帶至海邊,交給負責開船的人(另案處理)。負責駕船的人將偷渡人員送至澳門加勒比總督大橋附近后,又將偷渡人員交給負責在澳門接應的陳真寶,當日凌晨2時許,陳真寶將偷渡人員帶到澳門一間賭場附近后離開,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廖國新、張正寧、陳真寶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國新明知偷渡人員系限制出境人員,仍運送其偷越邊境,判處廖國新犯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張正寧與陳真寶以同樣的罪名,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六個月。

  對于胡某的行為,到底是“沒有犯罪事實發生”還是“另案處理”了?張澤群認為,答案不僅關乎到法律的尊嚴也關乎到國家邊境管理的安全大事。為此,張澤群從2020年7月以來,持續向有關部門舉報辦案機關同案不同罪的具體行為。

  直到2023年11月14日,張澤群被珠海市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告知:“本局于2022年9月6日對胡某偷越國(邊)境違法行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因其不在境內,暫未能執行。”

  知情人告訴指尖客戶端記者:“胡某是因為被邊控所以不能正常持港澳通行證出境,只能偷渡,但問題是,胡某已經持有外籍,是如何辦下來必須是中國籍才能有的港澳通行證?原本有著嚴格規矩的辦理原則是什么原因在胡某身上失效了?”

  律師認為一般而言應一同起訴

  就張澤群舉報偷渡案一事,1月31日,指尖客戶端記者向張澤群本人核實,張澤群婉拒了采訪,表示想說的已經在社交媒體上表達了。

  隨后,記者又聯系了珠海市公安局當時辦理此案的多名管理人員,或是拒絕回應,或是以無法核實身份為由婉拒采訪。

  事實上,珠海相關方在2022年2月15日還懸賞10萬元,向社會征集偷渡線索,其中,獎勵范圍為提供珠海香洲區、金灣區、高新區范圍內參與或從事走私活動、偷越邊境、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等非法活動線索,公安機關尚未掌握且經查證屬實,將予以獎勵。

  對張澤群在社交媒體頻頻舉報的事情,有過檢察官經歷的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景峰認為: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偷越邊境罪,根據刑法及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機關不對胡某刑事立案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胡某的行為不屬于上述任何情形之一。本人認為,因為胡某已經被限制出境,如果胡某勾結澳門人員實施偷渡,觸犯第(四)項“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邊境的”,或可是入罪的情節。另外,第(六)項兜底條款即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或也可以適用,但是兜底條款的適用需要慎重。

  胡某系外國籍,按說其不應該會持有港澳通行證。倘若其持有的話,如果是真的,相關辦證人員可能涉嫌瀆職行為。關于舉報中提到的另案處理的問題,現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有的嫌疑人沒有到案,有的則是到案時間晚、或者分案起訴更合適等原因,通常會對部分嫌疑人實施另案處理,但是一般而言共同犯罪均應當一并起訴。沒有并案移送且存在嫌疑的人員,大都在起訴書中表述為另案處理。但是起訴書表述另案處理,也即意味著認為涉嫌犯罪。但是,實踐中另案處理的相當一部分,由于各種因素,最終均未得到處理。有的是最終認為不構成犯罪,而有的則是其他案外因素。

 ?。?strong>文中圖片均來自于張澤群社交媒體公開發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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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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