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宗明/文 交通銀行日前發布公告稱,將于11月1日起對個人按揭類貸款、個人線上抵押貸(消費)提前還款補償金收費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提前還款補償金收取具體以貸款合同中約定為準,補償金比例為提前還款本金金額的1%。公告發出后,立馬引發社會熱議。交通銀行官網很快將該公告刪除。
首先得看到,很多人對涉事公告不乏誤解,他們誤以為提前還款補償金是銀行巧立收費名目,殊不知這筆費用之前未必就沒有。拿交行來說,這次不是新增收費項目,而是調整收費標準:將分項要求合并為了一項要求,由之前的結合具體貸款年限、提前還貸比例確定補償金免收次數或條件,變為在遵循約定的基礎上“只要提前還,就得給補償”。這意味著,針對提前還款情況收補償金的適用面擴大了,“豁免情形”更少了。
問題來了:銀行單方面對提前還款補償金收取規則做出調整,究竟合不合理?這不能只站在銀行或客戶的視角去審視,合理與否取決于事前簽訂的借貸合同。
本質上,在提前還貸事宜上,存在著幾方博弈,也難免存在利益上的消長關系:在優質投資標的稀缺、潛在理財收益跑不過房貸利率的背景下,篤信“減少負債”“降低杠桿”的借貸者從自身利益出發,會認為“還了就是賺了”。但對銀行來說,現在跟以往不一樣,銀行普遍不缺流動性,沒有提前回籠資金的需求,客戶提前還貸對它們并非好事。
畢竟,個人按揭房貸、個人線上抵押貸本就是很優質的信貸項目,支撐了銀行保障性極高的賺利息差收益,如今房貸增速回落已經讓其規模有所收縮,當此之時,穩住既有的存量房貸業務成了很多銀行的要務,它們自然不會鼓勵提前還款。部分銀行提出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乍看是讓客戶補償提前還款帶來的利息損失,實際上還是想通過抬高門檻的方式引導客戶消除提前還款的想法。
但即便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在商業邏輯上立得住,這筆補償能不能收、能怎么收,不是銀行一方說了算,還得看合同怎么約定。如果合同明確說了能收取,還約定標準是浮動的,那銀行可以按規定收費。若是合同只約定可以提前還貸,但沒有約定要補償金,那這項費用不能想收就收。此次公告中交行明確“具體以貸款合同中約定為準”,其實就是設定了前置條件。無論如何,在提前還款補償金問題上,各方都得遵守契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借貸合同都是銀行主導擬定,提前還款相關內容也是“睡”在數十頁合同的格式條款中,既沒有字體加黑、加大、下劃線等明晰提示,也沒有簽約時的一般性告知作為補充提醒。這次交行提前還款繳納補償金的公告引發輿論強烈反響,就與這有關。
考慮到這樣的常見情形,銀行在事后變更提前還款補償金相關的規則時,得顧慮公眾的接受度,要避免給人以“套路客戶”的感覺。對應的要求就是,在安排合同時有必要就對借款人權益有所減損的條款予以特別提醒,簽約后也可考慮以短信方式主動告知,在調整前則要留足緩沖期,甚至是“舊人舊辦法,新人新辦法”,減少落地阻力。說白了,既然是博弈,就該讓客戶跟銀行在同一個平面上掰手腕,而不是開始缺乏清晰提示,而后讓人認為“不守信用”。
跳出來看,此事件反映出的“居民部門收縮性經濟行為”值得多方尋思。眼下提前還房貸現象越來越多,背后是人們的消費興致萎縮、負債意愿下降,這跟畸高杠桿問題是兩個極端,都會對社會經濟運轉產生消極影響。從經濟學意義上看,經濟體中的行為主體往往包括政府、企業和居民三個部門,在主流經濟學語境中,政府屬于公共部門,企業和居民則是私人部門。現在居民側不愿消費不愿借貸,必然會帶來“內循環”的機體阻滯。
銀行以補償金作籌碼將居民留在債務框架內,并不是合理的解決方案。短期看,讓老客戶的貸款利率也適當下調,長期看,想方設法穩住人們的消費信心,才是規避“信貸塌房”的可行路徑。
就當下而言,提前還款補償金引發的爭議,對銀行方面不無啟示:要應對大量客戶提前還貸的情況,還得盡量采用那些既合理也合情的解題思路,拿捏好多方權益利益的平衡。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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