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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年14家券商共收38張罰單 浙商、安信占到一半
作者:張苑柯
2022才開年,就已經有券商罰單收到“手軟”。
據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2022年監管共對券商開出38張罰單,共計涉及14家券商及相關從業人員(共計46個主體),包括光大證券、申萬宏源、海通證券、國泰證券、廣發證券等多家頭部券商的身影赫然在列,浙商證券資管和安信證券收到的罰單最多,分別是10張和8張。
按主營業務來看,涉及投行業務的罰單數量最多共有10張,涉及資產管理業務有9張罰單,涉及證券經紀業務有7張。
值得注意的是,38張罰單全部集中在1月,相較2021年同期的23張罰單上升65.2%。對比往年的罰單數量似乎可以嗅出強監管的信號。
券商公司治理與內控失效被罰最多
從各家券商所收到的罰單數量來看,2022年浙商證券收到的罰單數量最多,共計有10張,其中1月4日當天收到9張。處罰對象皆為個人,其中8人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一人被出具警示函。
安信證券以8單排名第二,浙江監管局對安信證券出具的內容包括4張警示函、1張責令改正、 2張認定處罰對象為不適當人選,以及1張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除上述兩家券商外,也有多家券商開年首月就收到2張以上罰單,其中平安證券收到5張、粵開證券2張、信達證券2張、華福證券2張、光大證券2張。而申萬宏源、金元證券、恒投證券、海通證券、國信證券、國泰君安、廣發證券則各收到1張。
根據易懂平臺數據,38張罰單中,除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對國泰君安、金元證券和海通證券各開出一張罰單外,主要罰單來自于地方監管局。
分地域來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屬的浙江監管局共計開了多達19張罰單、重慶監管局5單、廣東監管局4單、安徽監管局2單、天津監管局1單、上海監管局1單、寧波監管局1單、廣西監管局1單、大連監管局1單。
記者注意到,罰單數據顯示,因證券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失效所收到的罰單數量最多,主要導致的情況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未有效履行投資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券開戶不規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規范、違規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便利,未能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及其他內控不規范等等。
僅2022年1月,券商因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失效收到共計25張,占比高達65.79%。此外,罰單涉及券商主營業務占據大頭,其中涉及投資銀行業務10張、證券經紀業務7張、資產管理業務9張、融資融券業務1張。
除了資產管理業務罰單全部指向浙商證券外,其余各主營業務罰單涉及多家券商。
其中,光大證券就因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重大事件進展披露不及時、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以及個別公司債券受托管理階段未勤勉盡責的原因被出具警示函。
此外,所有罰單中涉及券商持續督導違規9張、人員資格及從業規范4張。
浙江監管局大開罰單
從罰單數量來看,浙商資管和安信證券收到的罰單最多,且都來自浙江監管局。
早在2021年12月7日, 監管就已經對浙商資管及相關責任人分別出具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浙江監管局認為,浙商資管存在以下幾大問題。一是對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資品種采用的估值技術不一致;二是對產品持有的違約資產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其中部分集合產品持續開放申購、贖回;三是投資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員及投資經理在交易時間通過個人手機接聽電話,權益交易室攝像監控未覆蓋全面。個別權益交易員在公共辦公區進行股票交易、擁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執行權限;四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內部制度允許向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五是合規人員配備不足。
對此,浙江監管局責令浙商資管公司整改,并暫停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
2022年,資管新規正式實施。1月4日,浙江監管局連開出9張罰單,對陳國輝、盛建龍、趙娜、夏軍、張少輝、王彥、郭翔、樓小平和呂曉威9個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浙商證券公告表示,相關產品經浙商資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畢。暫停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備案事項對浙商證券合并收入和利潤的影響極小,不影響浙商證券正常經營活動。但記者注意到,浙商資管作為起訴方還有多起未決訴訟、仲裁,涉及金額約20億元。
安信證券也在開年首月收到多達8張罰單,因投行項目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公司被浙江監管局責令改正,7名相關責任人也遭監管警示。
浙江監管局分別對相關從業人員安信證券時任分管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秦沖、項目內核負責人陳永東、安信證券時任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李澤業、項目質控部門負責人王時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與此同時,浙江監管局對亞太藥業2015年重大資產購買項目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魏嵐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對亞太藥業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債項目的保薦代表人葉清文、亞太藥業2015年重大資產購買項目的財務顧問主辦人、2019年公開發行可轉債項目的保薦代表人戴銘川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員措施的決定。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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