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替代趨勢下全品類布局,借力醫械集采打入市場!骨科植入龍頭開啟新藍圖
原標題: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價案源于葉飛舉報?接近交易所人士:早已重點監控
“感謝你們英勇善戰,快速破案,抓捕了中源家居股價操縱案的史磊等人。”7月24日,葉飛在微博對于浙江省金華義烏經偵隊表達了感謝,并聲稱要把“為民除害、破案神速”的錦旗遞交給經偵隊。
葉飛如此興奮的原因,正源于兩起市場操縱案公布了最新調查進展。
7月23日,證監會通報了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案調查進展。調查結果顯示,史某等操縱團伙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拉抬“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交易金額達30余億元,相關偵辦工作已全面展開。
而2個月前,葉飛在網絡上公開曝出中源家居為規避監管限制,通過操盤方和葉飛本人達成一致,意圖操縱股價后賣出股票獲利。正由于此,葉飛也自視為打擊“偽市值管理”的“英雄”。
但實際情況究竟如何?從現階段的調查結果來看,并沒有提及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案與相關上市公司及公司董監高有關,“利通電子”更不在此前葉飛爆料的企業名單之列。
市場操縱案迷局
今年5月9日,私募大V葉飛在社交平臺爆料:上市公司中源家居為規避監管限制,通過操盤方代表“蒲菲迪”和葉飛本人達成一致,意圖操縱股價后賣出股票獲利。此后,葉飛聯系某公募基金和券商買入中源家居股票,但因操盤方暗箱操作進而導致公募和券商承受巨大損失。
而按照證監會的最新調查結果,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縱團伙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違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交易金額達30余億元,相關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犯罪。經調查還發現,相關金融機構個別人員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目前,相關偵辦工作已全面展開。
對此,葉飛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史某”真實名字叫做史磊,實際上就是此前和他聯系過的“盤方”蒲菲迪的男友,蒲菲迪、史磊均是成都“游資幫”的成員。
雖然從表面來看,葉飛舉報案與此次證監會通報的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從目前公開的調查結果通報看,并沒有提及“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操縱案與相關上市公司及公司董監高有關,似乎與葉飛舉報的中源家居委托操盤方進行“偽市值管理”的情況并不一樣。另外,在葉飛此前爆料的企業名單中,也沒有“利通電子”的名字。
對此,有接近交易所監管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對于相關賬戶組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價的行為,交易所在今年5月前就已關注到,并納入重點監控視野。
就在證監會公布調查結果后的第一個交易日,7月26日中源家居也在互動平臺回應稱“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與近日證監會通報的股價操縱案無直接關系,并未參與其中。通報中提到的‘史某’等人并不涉及本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
利通電子更是直接表示,公司和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葉飛爆料的股價操作案無任何關聯。
由此來看,葉飛爆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尚有出入,且監管層打擊相關操縱股價違法行為的起因,也不是源于5月的“舉報門”。
實際上,一直以來葉飛在資本市場上都是一位極富爭議性的人物。在有投資者將其奉為“正義人士”的同時,也有市場人士認為其本身就是“劣跡斑斑”。
2015年,證監會就曾對葉飛涉嫌操縱信威集團等5只股票價格被證監會調查。這顯然與近期葉飛塑造的操縱市場黑色產業鏈“吹哨人”形象極為不符。
2016年,葉飛更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據啟信寶數據顯示,葉飛及其實際控制的淮北倚天投資有限公司多次被列為失信執行人,淮北倚天投資累計執行標的總金額2752萬元,未履行總金額達2658萬元,比例高達96.6%。
對此,葉飛曾公開回應“怎么金額這么少,我記得好像是3億,錢不過是數字,下次合法合規賺錢”。
資本掮客能否免遭追責
目前,“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操縱案相關偵辦工作已經全面展開,葉飛作為資本掮客,是否牽扯其中仍然存疑。
有滬上地區律所合伙人即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由于涉及在操盤方與資方間充當掮客的原因,葉飛也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也有可能被撤銷基金從業資格。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則濤更進一步表示,葉飛在舉報相關主體涉及操縱市場行為的同時,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自己參與了相關違規行為的“牽線搭橋”,對于這種“牽線搭橋”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違規甚至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犯罪的幫助犯,需要結合葉飛的知情程度、主觀目的、與其他行為人的意思聯絡、參與的深度以及違法所得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即便葉飛主動向相關部門舉報他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也不代表其自身就能‘全身而退’。”吳則濤稱,目前,《刑法》及《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均規定了犯罪分子的減輕量刑情節,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均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至于葉飛舉報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是否滿足上述從輕處理或免于處罰的條件,則要看檢察機關和法院如何認定葉飛自身的行為性質以及其檢舉揭發他人的行為對查明案件的重要性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證監會公布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案調查進展之后。葉飛也在微博公開表示,將向證監會申請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人獎勵。
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增加了我國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將舉報獎勵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當年1月,證監會也發布了修訂后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新增“內部知情人員提供了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60萬元。”
此外,《暫行規定》明確了相關舉報的程序和不予舉報獎勵的情形,第三條規定“舉報人可以通過證券期貨違法線索網絡舉報系統、信函方式”向證監會舉報中心舉報;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已被發現或正在查處的”和第(四)項規定“舉報人本人參與其舉報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獎勵。
上述滬上地區律所合伙人即表示,對照《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葉飛爆料可能也不符合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
(作者:滿樂 編輯:張玉潔)
責任編輯:張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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