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絡小貸監管條例重磅出爐:未經批準不得跨省經營!自然人單戶貸款不超過30萬
網絡小貸公司終于要迎來行業的監管法規了,11月2日晚間,央行和銀保監會共同發布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當中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經營,并規定了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0萬元,同時,意見稿還限定了網絡小貸機構的融資杠桿上限。
網絡小貸公司未經批準不得跨省經營 網絡小貸公司能否跨省經營一直是行業監管熱議的焦點,互聯網小貸牌照帶來跨地經營優勢的同時也帶來了異地貸后風控難、成本高的問題。
而此次的《意見稿》中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征求稿》對網絡小貸機構的放貸額度進行了限制,首先,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而言,其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意見征求稿》還對網絡小貸公司的融資杠桿上限劃定紅線,明確規定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聯合貸款中小額貸款公司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事實上,近年來一些互金公司紛紛加強了同持牌金融機構的合作,增加機構資金來源儼然已是大勢所趨,互金平臺的助貸性質也愈加明顯。《意見征求稿》在助貸和聯合貸款方面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助貸或聯合貸款業務的,主要作為資金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網絡小貸公司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或與其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此外,《意見征求稿》還規定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將接入央行征信系統 在征信方面,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征信系統,也可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和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依法報送、查詢、使用相關信用信息。
在資金管理方面,《意見征求稿》表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唯一放貸專戶方可放貸。
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放貸專戶,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在控股股東的資質方面,《意見征求稿》規定,首先其控股股東要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網絡小額貸款的產品或服務;第二要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200萬元(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在股權管理方面,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另外,《意見征求稿》也給網絡小貸業務劃定了邊界,(一)不能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不能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不能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不能辦理線下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過渡期為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和貸款戶數控制在存量規模之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逐步清零。
麻袋研究員的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意見征求稿》的出臺對存量網絡小貸牌照具有重大影響,聯合貸模式將被重塑。
她表示,《意見征求稿》從全國層面對網絡小貸開展了全面、系統的梳理,從股東、注冊資本金、地域范圍、平臺資質等對網絡小貸提出了較高的準入門檻要求,對網絡小貸在經營過程中的風控體系、單戶上限、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詳細規范,劃定若干紅線,并提出對存量網絡小貸具有溯及力,存量機構的寬限期為1年,1年內需達到辦法要求
總體而言,未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防范小貸公司跨區經營帶來的底層風險,改善了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監管洼地”的局面,有利于提升網絡小貸的整體門檻,對投機炒作、套利等行為具有強大的約束力。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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