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全國性機構員工不得在其成長地擔任負責人

銀保監會:全國性機構員工不得在其成長地擔任負責人
2019年12月25日 17:41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銀保監會:全國性機構員工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市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銀保監會12月25日下發《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0號,下稱意見)。其核心內容是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分別明確其在任職和業務經營等環節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對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懲戒措施等作出規定。

  意見明確履職回避工作對象范圍,具體而言,機構范圍包括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和政策性保險公司,銀保監會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員工范圍包括與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及境內機構(包括各類分支機構、銀行業保險業附屬機構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在崗人員。

  意見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回避管理。

  一方面,關鍵人員和親屬要執行同一單位的職務隸屬回避。即雙方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對于不在同一單位,但是本人與親屬存在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情況的,也應回避。

  另外,關鍵人員還應按要求進行輪崗。意見要求,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其中,“本人成長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學教育和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縣(市);實際工作中,要根據其家庭情況和本人經歷把握。

  “對于嚴重違反履職回避工作要求的,監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張緣成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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