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張奧平
目前科創板注冊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經受住了市場檢驗,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確立證券發行注冊制已經有了實踐基礎,建議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就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表示,國務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創板注冊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經受住了市場檢驗,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確立證券發行注冊制已經有了實踐基礎,建議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修改思路,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證券發行”一章中的“一般規定”和“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兩節合并作出以下修改: 第一,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第二,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第三,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四,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張奧平表示:首先,第一條中關于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修改是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的重點,也是核準制向全面注冊制改革的核心。核準制下,企業滿足財務指標要求及全面的規范性是上市的審核重點要求。而科技創新型企業、新經濟類企業在其成長期階段往往很難實現盈利,如近兩年赴港、赴美上市的美團點評、蔚來汽車、小藍杯等企業,其往往需要在登陸資本市場后持續融資經營發展才可以達到盈虧平衡點,最終才可以實現盈利。這樣的修改將更有利于科技創新型企業、新經濟類企業實現IPO融資。
其次,第三條中提出的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體現了企業通過注冊制上市不等于不審核,而審核的重點便在于企業的信息披露。針對性強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將有利于提升市場投資者對企業的全面了解,有助于市場篩選出真正的具備長期價值創造能力的企業,從而快速淘汰“偽價值”型企業。
最后,第四條中提出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體現了全面注冊制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雖然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基本經受住了市場的檢驗,但伴隨著市場的發展及其他板塊的注冊制改革,如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涉及存量企業等問題,其改革方式也會有所調整,而制度也會隨之變化進行不斷的完善。
(本文作者介紹:如是金融研究院副總裁,如是資本董事總經理)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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