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發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

六部門發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
2019年12月25日 12:36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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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六部門發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

  中新網12月25日電 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印發《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資料圖:住房租賃交易會吸引咨詢者。中新社記者 張浪 攝資料圖:住房租賃交易會吸引咨詢者。中新社記者 張浪 攝

  《意見》要求嚴格登記備案管理。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經營范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

  要真實發布房源信息。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須落實網絡平臺責任。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網絡信息平臺要加快實現對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意見》要求,要動態監管房源發布。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布主體和網絡信息平臺刪除相關房源信息,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限制或取消其發布權限。

  要規范住房租賃合同。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即時辦理網簽備案。網簽備案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臺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應當加快制定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須規范租賃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意見》要求,要保障租賃房屋安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規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意見》明確,要管控租賃金融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應收帳款為質押申請銀行貸款;建設租賃服務平臺,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其他租賃需求旺盛的城市應當于2020年底前建設完成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建立糾紛調處機制,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租賃糾紛承擔首要調處職責。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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