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發現部分中小銀行存在八大問題

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發現部分中小銀行存在八大問題
2019年08月30日 11:02 經濟觀察網

  原標題: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發現部分地方中小銀行存在八大問題

  作者:黃蕾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8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對部分地方中小銀行機構現場檢查情況的通報。

  通報指出,銀保監會對部分地方中小銀行機構風險管理及內控有效性情況開展了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了包括未能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公司治理不健全、股東股權管理不規范,全面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要求落實不到位在內的八大問題。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這些問題,銀保監會提出了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著力推動地方中小銀行機構專注主業、合規經營、穩健發展。

  一、未能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

  (一)違規為“四證”不齊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有的機構向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置業公司發放貸款,用于支付拆遷補償款。

  (二)違規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有的機構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資本金比例嚴重不足。

  (三)違規為環保排放不達標、嚴重污染環境企業提供授信。有的機構向數次被環保部門處罰且列入“嚴重失信”企業發放貸款。

  (四)違規向政府平臺發放貸款。有的機構向投資公司發放項目貸款,該投資公司實際為政府融資平臺。

  二、公司治理不健全、股東股權管理不規范

  (一)股東入股資金來源不合規。有的機構個別發起人股東,入股資金來源主要為信托貸款資金。

  (二)高管人員長期缺位。有的機構董事長長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有的機構監事長長期缺位。

  (三)“兩會一層”履職不規范。有的機構未按規定對高管層及成員開展履職評價,評價結果未按時報告股東大會。

  (四)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有的機構發放單筆貸款金額超過資本凈額1%,屬于重大關聯交易,未提交關聯控制交易委員會審核并報董事會批準。

  (五)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三、全面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要求落實不到位

  (一)未嚴格執行定期輪崗和強制休假。有的機構數名二級支行行長超過3年未輪崗。

  (二)個別機構案件多發,且存在漏報、瞞報行為。

  (三)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有的機構違反員工代理開戶業務風險隔離的要求,個別員工與客戶的賬戶發生大額資金往來,并使用本人賬戶過渡客戶資金,代理客戶在存款憑證上簽字。

  (四)內部問責不力。有的機構接受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中,部分印章、簽字不真實,但未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

  四、違規辦理信貸業務和處置不良資產

  (一)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夠審慎。有的機構將關注類、次級類貸款劃分為正常類,將次級類貸款劃分為關注類。

  (二)貸款資金被挪用。有的機構向貿易公司發放貸款,實際被借款人之外的企業使用;有的機構向建筑公司發放貸款,信貸資金最終回流至借款人。

  (三)資產處置和轉讓不規范。有的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受讓價款大部分來自本行資金。

  五、違規開展表外業務

  (一)違規用信貸資金承接委托貸款。有的機構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歸還部分委托貸款。

  (二)“內保外貸”主體資格、還款來源盡職審查不到位。有的機構簽發跨境融資保函,未嚴格審查境外投資項目是否履行了境外投資審批、備案程序,也未對境外還款主體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進行持續審查評估,面臨履約風險。

  (三)違規開立貿易背景不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有的機構為企業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時間不符,貿易背景不真實,且形成墊款。

  (四)違規辦理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的機構超過限額辦理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有的機構化整為零辦理紙質銀行承兌匯票。

  六、同業業務治理不到位、經營不規范

  (一)同業業務資金投向管理不嚴。有的機構購買他行理財產品,將其中一些資金用于對接本行優先股。

  (二)同業業務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實不到位。有的機構部分投資業務,底層資產為該行自有資金委托貸款收益權、信托貸款收益權或貸款債權,未按照準確的風險加權系數計算,違規減少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三)同業交易對手名單管理要求落實不到位。有的機構向不在交易對手名單中的同業機構拆出資金。

  (四)無授信額度辦理同業投資業務。有的機構在沒有授信額度的情況下,對同業進行非標債權投資。

  七、違規開展理財業務

  (一)理財投資投前調查和投后檢查嚴重不盡職。有的機構發放的信托貸款,由于投前調查和投后檢查不到位,導致抵押擔保的他項權證手續無法辦理,擔保懸空。

  (二)理財資金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有的機構發行理財產品通過信托公司認購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用于置換對該公司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

  (三)理財產品之間相互調節收益。有的機構操作本行多只理財產品,通過高買低賣實現產品間的利益輸送。

  (四)虛假披露,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投資說明。有的機構向他行銷售的同業理財產品,《理財產品資產配置清單》顯示該產品均投向國債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但實際絕大部分資金投向公司債。

  八、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民營小微企業的政策執行不到位

  (一)小微企業劃型不準。有的機構將社會組織或中型企業劃入小微型企業。

  (二)個別業務收費“質價不符”,違規收取顧問費。有的機構收取大額的財務顧問費,但提供的財顧服務主要摘錄互聯網公開信息,未向客戶提供有價值的服務。

  (三)違規由借款人承擔抵押評估費用。有的機構辦理的重組貸款,抵押評估費用未在合同中約定,但實際由抵押人承擔。

  銀保監會指出,針對本次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各相關監管機構要在責成被查機構內部問責的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審慎監管措施,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要督促被查機構抓好問題整改,及時跟進整改情況,確保整改到位。銀保監會要求,各地方中小銀行機構要對照上述問題,舉一反三、標本兼治,全面做好自查自糾,嚴格執行問責,扎實推進問題整改。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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