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呼聲再起 破產后欠債可以不還嗎?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呼聲再起 破產后欠債可以不還嗎?
2018年11月02日 02:07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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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呼聲再起 破產后欠債可以不還嗎?

  本報記者 王峰 北京報道

  施行十幾年來,《企業破產法》一直被法學界戲稱為“半部破產法”,這是因為其只對企業破產進行規定。現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又起。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指出,從維護我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征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從維護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我國都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國際上大多通過破產處理“執行不能”案件,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負擔。但在并無破產傳統的我國,個人破產首先面對的質疑是,破了產欠的債就不用還了?

  高負債時代呼喚個人破產

  近年來,我國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采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并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于“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后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近年來,我國居民債務大幅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3.98萬億元,環比增長6.40%;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居民杠桿率已達48.6%。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記者指出,“房奴”“車奴”“卡奴”等詞匯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法對于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杜萬華在文章中寫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開展個人破產法的調研工作并適時將其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也可以考慮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將個人破產、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問題,納入到破產法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陳夏紅對《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寫入個人破產制度表示樂觀,“沒有個人破產支撐,破產制度走不遠。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產逃債

  真的實行個人破產,這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隨著個人征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等,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陳夏紅說。

  這種擔心也可能是因為人們對個人破產制度較為陌生。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余的債務。

  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必須騰退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美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李曙光認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結后,債務人對剩余負債不再清償。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和自然人逃廢債的可能,應保留對債務人欺詐性轉讓或藏匿財產的追索,以及其他不應該豁免的稅收、費用、罰款等。

  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擔心是,給法院帶來過重的工作壓力。

  “美國破產法院每年審理的上百萬起破產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破產案件。”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2017年,我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

  “現在我們破產審判庭的法官,也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產審判庭法官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目前執行轉破產的案件量已經增加,如果制度順暢后,破產案件數量或許將劇增。”

  

責任編輯:李鋒

企業破產法 破產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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