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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久游戲股東隱婚成被告,誰還在為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制度背鍋?
近日,上市公司游久游戲(600652)公告稱,因公司第二三大股東結婚未及時披露,游久游戲遭到12名股民索賠2400多萬元。事件源于2015年1月,兩大合計持股近20%的股東登記結婚,依照法律,他們形成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披露。但二人直到2016年1月才披露該事項。2017年4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2人各予以30萬元罰款。
從現行法制的條文字面看,這的確有可能構成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但其實質卻讓人感覺到一絲股民“碰瓷”的味道,以及現行“一刀切”的虛假陳述賠償制度的尷尬。
界定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舉牌慢走規則”,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減5%以上的持股變動屬于應當披露的信息,以便市場投資者對公司治理格局有更為準確的認識。
游久游戲兩大股東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隱婚”,確系證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但這對投資者的損害不能簡單理解為“侵犯知情權”,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需要對照具體化規則來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2002年制定的關于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的司法解釋,中國目前只承認誘多型虛假陳述,即謊報好消息。這導致股價虛高,投資者以虛高價格買入股票,在真相揭示后股價若下跌,則買入者可以就此差價索賠。這個規則自然是有道理的。然而在適用時,現實的紛繁復雜不容小覷。
一是信息本身的性質。虛增利潤、虛減收入、虛造合同或并購信息,都可歸入誘多型虛假陳述,但大股東結婚到底是利多還是利空,似乎說不清。說利多,可以講股東更團結,大家齊心一致。說利空,則可能表明股東之間失去制衡,內部人彼此勾結的可能性增強。既然看法不一,就不能說對市場有明顯的誤導作用。而從本案看,當公司公布二人結婚信息時,很快改變兩個月來的下跌趨勢轉而向上,表現優于大盤和板塊指數,似乎能反證隱瞞結婚和隱瞞利潤一樣,不是誘多型虛假陳述。
二是較長涉訴陳述期間其他因素對股價的影響不可忽視。本涉訴事項應當披露而未披露是在2015年1月,實際披露是在2016年1月12日,期間所經歷的正是2015年夏天的異常波動和2016年1月上旬“熔斷風波”。按照現行賠償規則,若法院完全不考慮市場的系統風險因素和公司的其他利好空因素(如業績盈虧),而只是做簡單推定的話,這就意味著:一個人若碰巧在2015年5月萬眾狂熱的期間高點買入游久游戲,在2016年1月熔斷血案之后賣出,并怪罪是被2015年1月大股東隱瞞結婚這一利空信息所致,那他是有能獲得買賣差價額的賠償。然而這顯然不甚合理,也未見得是法院所會接受的立場。
定位
我們還需要考慮的大背景是:2003年以來,中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總體上是與證監會處罰聯動的。司法解釋規定,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提起必須以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為前置條件。這反過來導致實踐中,民事賠償判決成為行政處罰的機械反應。但二者的法律責任原理并不一致,行政處罰源于對法律規則的違反,而民事賠償則源于投資者損失與被訴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換言之,違反披露規則不自動等于造成投資者損失,例如即便是虛報利潤的惡性行為,在真相揭示前賣出股票的投資者,不僅不曾因此受損還可能獲利了。而司法進化的方向也正在于一點點細化辨析其中的因果關系。從實踐中看,山東高級法院判決的2004年銀座渤海案、2007年福建高級法院判決的福建九州案、2017年新疆高級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判決的中基健康案中,法院曾以大盤下跌、不利政策出臺等系統性風險和公司本身業績較差等因素,完全否認了被訴虛假陳述行為和投資者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與此同時,證監部門的處罰是否應當有限度也值得考量。處罰書顯示,由于當事人放棄了部分表決權,實際表決權合計只有16%不到,二人結婚并未導致公司控制權變更。當事人在持股上達成一致行動人關系,只是結婚的自然延伸,而不是為了實現收購、控制公司之目的而形成的商業聯盟。
退一步而言,本案涉及的事項即大額股份舉牌所對應的《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并不在最高法院虛假陳述賠償司法解釋的列舉范圍內。可以講,把未披露一致行動人關系作為虛假陳述予以處罰,本身是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執法擴張的結果。據檢索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監會第一次處罰單純的未披露一致行動人關系是在2017年5月,即本案做出處罰之后;網站上也未檢索到在本案之前,上海證監局有處罰同類行為的紀錄。
更可對照的是,與本案類似甚至更嚴重的案件并未被處罰。公開信息顯示,2012年四川某科技公司兩名董事W、G結婚,兩人與原董事老G(G之父)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合計持有公司24.3%股份,直到將近五年后才披露一致行動關系。
與本案相比,此案延遲披露時期更長、涉及持股比例更大,且G曾任董事會秘書、監事多年,W擔任公司總裁,二人理應對法律規則更為熟悉,總體上情節比本案更嚴重。但即便如此,上述人員只是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要求充分重視吸取教訓。綜合考慮其實際危害性,對這一案例的處置較為適當,在考察情節更輕的案件之危害性時,值得參考。施加行政處罰的必要性,并非確然必要。
總之,股東因為結婚未披露而遭遇天價索賠的偶然案件,無論其最終輸贏如何,都足以推動對已經運行16年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制度的反思。
大體而言,一是法院可以也應當展開更為精細、個案化的辨識,確認其中的因果關系后再做責任追究。不要讓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制度成為一些投資者“旱澇皆得”的“保險”制度。二是執法部門施加處罰前,可以在當前行政處罰-民事訴訟聯動的環境下考慮到更多的后續法律結果。
股東“隱婚”、又沒有其他明顯危害市場的情節,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受到60萬元罰款已經不算輕,若還帶來2400多萬元的責任,難稱公平。盡管法院本身可能不會支持這一訴求,但這種訴訟折騰本身,既是一種社會資源的浪費,也給證券市場帶來了不安定因素。法律規則盡早予以完善細化,能減少缺乏法理面支持的無序的“碰瓷”式起訴。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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