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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反壟斷法》實施看不銹鋼行業相關定價機制
《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專售商品的價格和最低價格協議。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禁止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目前國內主要的不銹鋼流通領域中的經營者尤其是市場大型的貿易經營者,他們在行情低迷時會習慣性的向市場低價傾銷不銹鋼品,由于其在市場上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因此其過低的傾銷價格會對整個市場行情產生沖擊;相反,在行情轉暖時,大型貿易商由于資金實力強可以囤積較多的庫存,這可能會導致市場部分產品出現短缺,此后其習慣性的進行高價銷售獲利。因此《反壟斷法》的實施對于此類市場經營行為可能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反壟斷法》中價格壟斷的執法監督權在發改委,而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另外一些行為,如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的審查和執法,包括此前外界關注較多的行政壟斷,則可能仍然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處,可能將仍然繼續負責這一部分的審批。商務部仍然將負責經營者集中的裁決,按照此前的機制,這一工作一直由商務部條法司下屬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完成。
目前國家反壟斷委員會設置還未出臺,即便《反壟斷法》實施各項細則能在本月出臺,相關部委也需要一定時間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因此目前尚無法預料8月1日之后《反壟斷法》具體實施的情況,但就對整個不銹鋼產業看,《反壟斷法》實施可能會對整個市場經營環境中的諸多習慣性的經營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甚至可能會瓦解這部分觸及《反壟斷法》中規定明令禁止的市場行為,這對于凈化整個不銹鋼產業的發展環境是一利好。
資料來源: 中國不銹鋼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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