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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81—1985年) (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財經

  7月8日  《人民日報》發表題為《重大的突破——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意義》的社論。社論指出:國營企業全面實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突破;不僅有利于打破兩個“大鍋飯”,還可以為城市經濟體制的一系列改革創造條件。因此,必須堅定不移,毫不動搖。

  7月13日  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今后不再批準企業實行利潤遞增包干等辦法的通知》。該通知中規定,在全國普遍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之后,各地區、各部門不要再批準企業實行利潤遞增包干等辦法,一律搞利改稅。

  7月1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李先念為《中國稅務》創刊題詞:“《中國稅務》的出版發行,對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提高稅務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水平,將會起到積極作用。改革、完善社會主義稅收制度,對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擴大企業必要的經營管理自主權,積極而又穩步地發展國民經濟,具有重大意義。稅務工作是有成績的。要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和隊伍的建設,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從事稅務工作的同志們,責任重大,工作繁重,任務光榮。因此,大家都要尊重這些同志,維護他們的職權,支持他們的工作。沒有各方面的支持、單靠稅務工作的同志努力,是難以完成黨和政府交給他們的任務的。廣大稅務工作人員,要兢兢業業、廉潔奉公、謙虛謹慎,模范地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決不能濫用職權,貪污受賄、違法亂紀。我們要千方百計地把稅務工作做好,把各方面應該繳納的稅收都收上來,為我國四個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7月26日  中國政府與英國政府在北京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財政部副部長田一農和英國駐中國大使伊文斯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8月17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獎金稅的征收范圍、企業發放的實物獎勵、獎金稅的計算方法、免征獎金稅的范圍等問題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8月20日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財政部發出《關于各級各類<含全日制和業余的>學校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有關征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中規定,自1984年7 

  月1日起,對高等學校基金和中專、技工學校和其他各級各類(含全日制和業余的)學校校辦企業工廠、農場收入以及各種培訓班的學費收入,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對校辦工廠生產產品對外銷售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工商稅。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對學校經營與專業教學無關的純商業,如商店、飲食業、服務業的收入和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對學校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用于學校教學設施的免征建筑稅。

  9月8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發布<稅務部門事業編制人員因公負傷致殘評殘撫恤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執行。

  9月11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提請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議案。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受國務院委托,向會議作了關于提請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議案的說明。

  9月18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訂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公布試行,再根據試行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國務院發布試行的以上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同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和《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國務院批語指出,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這次改革,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稅的形式固定下來,較好地解決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為落實企業自主權提供了必要條件,使企業逐步做到“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中規定,將工商稅按照納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鹽稅和營業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第二步利改稅辦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

  同日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等六個稅收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共19條,其中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產品稅的納稅人。國內工業產品按產品銷售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農、林、牧、水產品只規定茶葉、煙葉、貴重食品和水產品、毛絨等10類產品征收產品稅,其他產品不征稅,應稅產品交售國營、集體單位的,由收購單位根據收購所支付的金額計算納稅;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銷售者根據銷售收入計算納稅。進口產品根據進口數量按照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產品稅按具體產品分24類,設270個稅目,采用比例稅率,最高稅率為60%,最低稅率為3%。工業企業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連續生產的,不納稅。為了鼓勵出口創匯,對出口產品實行免稅或退稅的政策。對列入國家計劃試制的新產品,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的民族特需商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共24條,其中規定:增值稅以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征稅的范圍只限于機器機械、鋼材、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等12類產品;最高稅率為16%,最低稅率為6%。增值稅的計算分別采取“扣額法”和“扣稅法”兩種方法。從事生產應稅產品的納稅人,應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按照規定計算納稅;從事進口應稅產品的納稅人,應在產品報關進口后,按照規定計算納稅。納稅人以自己生產的應納增值稅產品,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納增值稅產品的,不納稅;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非增值稅產品或非生產項目的,應視同銷售納稅。為了鼓勵出口產品和產品更新換代,對出口的應稅產品,由生產單位直接出口的給予免稅,已經繳納增值稅的可以退還已納的稅款。對于列入國家和省一級計劃試制的新產品,給予定期減稅、免稅。其他產品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稅的,可由企業申請,根據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權限批準給予一定時期的減稅、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共18條,其中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其他各種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經營上述業務的,也應繳納營業稅。商品零售按商品銷售收入計算納稅。商品批發按商品進銷差價計算納稅。其他行業按營業收入納稅。營業稅的起征點,由省級政府在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營業稅的稅率按不同行業分別確定,一般為3%,最高的為15%。對國營糧食企業按平價銷售糧油的收入,農機站、排灌站的機耕、和排灌收人,外貿出口商品的調撥和出口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并對醫療保健、農牧保險、體育館、博物館、公園的門票收入等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共19條,其中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鹽的單位為鹽稅的納稅人。鹽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稅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鹽種而稅額不同。最高稅額為每噸160元,最低稅額為每噸40元。納稅人以自產的鹽加工、精制后銷售,就加工、精制的鹽繳納鹽稅;用已經納過鹽稅的鹽加工、精制后銷售,不再繳納鹽稅。鹽業生產單位直接銷售的鹽,由生產單位在出場(廠)銷售環節納稅;產區的鹽業運銷單位或國家指定的收購單位分配銷售的鹽,由運銷或收購單位在分配銷售環節納稅;進口的鹽,由進口單位在報關進口時納稅;對于以鹽為主要原料的工業用鹽和農業、牧業、漁業用鹽規定定額減稅;出口鹽則全部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共23條,其中規定:凡國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規定外,都應繳納所得稅。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所得稅納稅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包括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為納稅人。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文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后,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分為兩種:大中型企業實行55%的比例稅率。小型企業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10%到55%不等。納稅人遇有特殊情況,繳稅有困難,可以提出申請減稅、免稅,但要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逐級上報批準。納稅人在某一年度發生虧損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按國家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從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給予一定數額抵補。1年抵補不足的,可以結轉次年抵補,但連續抵補期限不得超過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共20條,其中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納稅人。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額。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視同銷售,按照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根據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率,按照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資源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銷售利潤率為12%以下的,不繳納資源稅;銷售利潤率超過12%至20%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5%累進計算;銷售利潤率超過20%至25%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6%累進計算;銷售利潤率超過25%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7%累進計算。對需要鼓勵和照顧的小煤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應納稅額50%的范圍內適當減稅;納稅人因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減稅、免稅的,報經財政部批準。

  《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共18條,其中規定:凡國營大中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規定外,都應繳納調節稅。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調節稅納稅人。聯營企業以分得利潤的各方為納稅人。調節稅以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國營企業的調節稅稅率,由財稅部門商企業主管部門核定。核定調節稅稅率時,應先核定企業的基期利潤。

  9月19日  《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利改稅是城市改革的“鑰匙”》的社論。社論指出:工商稅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稅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系,用稅收法律、法令的形式把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系固定下來,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次改革不僅是財稅工作中的大事,也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要步驟。

  9月28日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和《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分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同時施行。

  10月5日  海關總署、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發《關于改進進口貨物集中納稅辦法的規定》,決定自1985年1月起,全面貫徹“以率計征”原則,由北京海關派員駐在各總公司,按照公司開出結算證日所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稅率,計征稅款。

  10月10日  為了支持福利生產事業的發展,鼓勵安置殘疾人員就業,財政部發出《關于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區別情況分別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自當年10月1日起執行。

  10月18日  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因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同時施行。

  10月20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該決定指出: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應加強稅收等經濟杠桿的宏觀調節作用。在改革價格體系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改革財政體制和金融體制。越是搞活經濟,越要重視宏觀調節,越要善于在及時掌握經濟動態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以利于調節社會供應總量和需求總量、積累和消費等重大比例關系,調節財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調節產業結構和生產力的布局,調節市場供求,調節對外經濟往來。我們過去習慣于用行政手段推動經濟運行,而長期忽視運用經濟杠桿進行調節。學會掌握經濟杠桿,并且把領導經濟工作的重點放到這一方面,應該成為各級經濟部門特別是綜合經濟部門的重要任務。

  10月  《中國稅務》(月刊)創刊。

  11月15日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其主要內容是:一、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合資經營企業的客商將所得利潤匯出境外,免征所得稅;特區或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統一稅。二、在沿海14個港口城市的老市區和汕頭、珠海、廈門市市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機械制造、電子工業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制藥工業、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建筑業,經財政部批準,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打八折計算征稅。老市區企業生產的出口商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統一稅。三、有關所得稅的減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關工商統一稅的減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縣以上供銷社企業、國營小型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和租賃給集體或個人經營的企業按集體企業征收工商所得稅的通知》,自1985年1月1日起執行。

  12月17日  中國稅務學會成立大會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李先念向大會發了賀信,他在賀信中說:“稅務學會成立,我很高興,謹表示熱烈祝賀!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保證收入、推進建設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當前尤為重要。稅收制度正在進行改革,只有改革才能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稅收工作學問很大,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學會要加強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理論同實踐要結合,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稅務理論水平,指導和改進稅收工作。希望學會和稅務部門的同志共同努力,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稅收制度作出貢獻。”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到會祝賀。會議通過《中國稅務學會章程》,并選舉吳波、李予昂為中國稅務學會名譽會長,田一農為會長,金鑫、劉志城、左珊、胡靜為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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