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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81—1985年) (7)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財經
1984年 1月12日 國務院副總理田紀云在《經濟日報》上發表署名文章:《關于完善利改稅制度的幾個問題》。田紀云指出:利改稅的第一步實踐,證明了改革的方向完全是正確的。要繼續完善利改稅制度,不失時機地進行第二步稅制改革。在這一步改革中,要處理好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并為政企分開和改進財政體制創造條件。 1月31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對國際金融公司豁免稅收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對國際金融公司從中國取得的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的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和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貸款給中國公司、企業取得的利息,均免于征稅。 同日 海關總署、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其中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包括能源開發、鐵路、公路、港口基本建設、工業、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深海捕撈、科學研究、教育和醫療衛生等),按照合同規定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建筑材料免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該規定于當年2月1日起實施。 2月20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稅務人員要注意儀表風紀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凡規定著裝的稅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穿著統一制訂的成套服裝,并佩戴帽徽、胸章,服裝必須整齊、清潔,帽徽的安置必須端正,稅務人員要注意“五講四美”,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主義道德,自覺維護稅務人員的榮譽。稅務人員作風要正派,舉止要大方,講文明、講禮貌,不準強迫命令,盛氣凌人、欺壓群眾。 3月29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財政部發出《關于對鄉鎮企業進一步減免工商所得稅的通知》。其主要內容是:一、對不與大工業爭原料、繳納工商所得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稅照顧的鄉鎮企業,由縣、市稅務局審查核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定期減稅照顧。二、對邊境縣、民族自治縣(旗),的鄉鎮企業,在1984年和1985年期間,全年所得額不滿3000元的,免征工商所得稅,全年所得額超過3000元的,全額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工商所得稅。三、鄉鎮企業利用本企業的“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所得利潤,從投產之日起,給予免征工商所得稅5年的照顧,四、對鄉鎮企業、農村社隊、農民個人在1984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獨立核算的冷庫、倉庫的所得收入,從投入使用之日起,給予免征所得稅2年至3年的照顧。該通知從1984年1月1日起實行。 4月14日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增加稅收的根本途徑》。文章指出,征稅一方面是為了集中資金,有計劃地進行國家建設,另一方面是為了調節收入,平衡城鄉之間的稅收負擔,保護合法經營,促進生產。積極促進商品生產的發展,是增加稅收的根本途徑。 4月17日 國務院任命金鑫為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副部長級)。 同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對保險業務收入征收工商稅的通知》,規定對保險業務征收工商稅的范圍為保險公司經營的國內、涉外直接保險業務取得的保險收入,稅率為5%。 4月30日 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在北京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院總理和美國總統羅納德·里根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同日 海關總署、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其中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用企業投資額度以內的資金和追加投資的資金進口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建筑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屬于應征出口關稅的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品種以外,都免征出口關稅。該規定自當年5月1日起實行。 5月8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其中規定對工礦企業為防治污染而采取的一些措施給予稅收優惠。 5月10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對國營華僑農場、工廠免征工商稅和農業稅的通知》,規定對國營華僑農場、工廠分別從1984年6月1日和1984年度起免征工商稅和農業稅5年。 5月15日 國務院總理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從1984年第四季度開始,進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從稅利并存逐步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具體做法是:合理調整產品稅稅率,增設資源稅、增值稅和幾種地方稅,在征收所得稅以后區別不同情況征收調節稅,稅后利潤歸企業支配。國營小型企業可以實行集體承包或者個人承包,租賃經營,也可依照集體企業的辦法向國家繳納稅金。強調,“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重要的意義在于:第一,企業和國家的分配關系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國家財政收入能夠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第二,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較多的利益,從而增強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動力。第三,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可以緩解目前價格不合理帶來的矛盾,使企業利潤懸殊狀況有所改善的情況下開展競爭,有利于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第四,企業不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上繳利潤,有利于合理解決“條條”與“塊塊”、中央與地方的經濟關系。次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這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國家預算、決算問題的報告中,闡述了有關“利改稅”的具體內容。上述兩個報告都得到了會議的批準。 5月28日 《人民日報》刊登報道:國務院副總理田紀云在談到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時指出:“在我國推行利改稅的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我國分配制度的一個重大突破,它對我國城市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將產生巨大的影響。” 5月30日 中國政府和法國政府在巴黎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院總理和法國總理彼埃爾·莫魯瓦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5月31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該法中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6月3日 財政部、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發出《關于貫徹國務院批準增加稅務干部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增加4萬稅務干部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6月22日至7月7日 經國務院批準,全國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在總結利改稅第一步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部署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為當年10月在全國范圍普遍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作準備。會議開始時,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田紀云、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委主任宋平和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到會,田紀云和王丙乾作了重要講話。王丙乾在講話中指出,利改稅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經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利改稅第二步的指導思想是,要進一步處理好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系,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并且為解決職工吃企業“大鍋飯”的問題創造條件。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基本內容是:將國營企業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人分別按11個稅種向國家繳稅,也就是由“稅利并存”逐步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稅后利潤留給企業安排使用。另外,對調整產品稅、增值稅的稅率問題、統一所得稅的稅率問題、核定調節稅的稅率問題、劃分國營小型企業的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論述。會議期間,姚依林、田紀云聽取了情況匯報,并作了指示。會議結束前,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聽取了會議情況的全面匯報,并作了指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副局長牛立成在這次會議上就11個稅收條例(草案)作了說明。 6月28日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共18條,自1984年起實行。根據該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鉤浮動的國營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稅。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人,按照超額累進的辦法計征。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4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部分稅率從3%到300%不等。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一、發給礦山采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工人的獎金;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三、經批準試行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四、外輪速遣獎;五、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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