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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81—1985年) (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04 新浪財經
7月16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等領導關于稅收工作的批示,財政部發出《關于貫徹執行中央領導同志對稅收工作批示的通知》。該通知提出:一、抓緊健全和加強稅務機構;二、抓緊做好增編稅務干部的配備工作;三、以積極的態度逐步解決稅務部門的實際困難(包括稅務經費、辦公用房等);四、制定稅務人員征稅佩帶的標志。 8月6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批復同意中共財政部黨組報送的《關于稅務部門干部管理的意見》。該文件中提出:二、省(直轄市、自治區)、專(市)、縣(市)三級稅務部門的干部管理,以地方黨委為主,上一級稅務部門加以協助。二、各級稅務部門要了解和掌握下一級稅務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情況,省(直轄市、自治區)、專(市)、縣(市)稅務局正、副局長的任免、調動,黨委組織部門要事先征得上一級稅務部門的同意。三、中央直轄市、省轄市、地轄市和縣(市)稅務局,對下屬稅務部門的干部實行統一管理,但要積極取得地方黨委的協助和監督。 8月7日 國務院批復財政部,同意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并決定在上海、天津、廣州、湛江四個地區設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分局,作為國家負責海洋石油稅收的機關。 8月24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努力增收節支確保今年財政赤字不突破30億元的通知》,其中要求稅務部門大力開展稅務登記和稅收政策的檢查工作,堵塞偷稅、漏稅,杜絕“漏管戶”。對國家已經決定開征的稅種、稅目,要抓緊開征。同時,加強國營企業利潤的監交工作。 9月1日 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上所作的報告中提出,要自覺利用價值規律,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實現國家計劃的要求。 同日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稅務登記的通告》;要求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應當分別在開業后和停業前30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開業或停業的稅務登記。 9月21日 國務院發出《關于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征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前,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同外商、港商簽訂合資、合作項目合同,有的包含了稅負條款。對此,財政部稅務總局曾經通知,稅負問題仍按合同原訂條款執行。但是,在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爭議。為了正確貫徹政策,特作出規定:一、凡在合同中列有企業所得稅負優惠條款,列明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所需進口物資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均按合同原訂條款執行。二、在合同中,列有對外商、港商取得的專利、版權等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也按合同原訂條款執行。三、個人所得稅法公布之前,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在合同中,對個人所得列有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按照合同原訂條款執行。上述合同期滿之后,繼續延長合同期限的,則要統一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10月12日 為了貫徹國務院對卷煙生產銷售加強管理的指示,推動卷煙企業的整頓工作,財政部發出《關于加強卷煙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不得下達違反稅法規定的文件和所謂的口頭指示,擅自減免卷煙稅收。要求各地區應根據各煙廠生產規模的大小,派出稅務駐廠組或專管人員進行專責監督管理。 11月30日 國務院總理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于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他在講到財政、稅收問題時指出,今后3年內,在對價格不作大的調整的情況下,應該改革稅制,加快以稅代利的步伐。這項改革需要分別不同情況,有步驟地進行。對國營大中型企業,要分兩步走:第一步,實行稅利并存,即在企業實現的利潤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和地方稅,對稅后利潤采取多種形式在國家和企業之間合理分配。第二步,在價格體系基本趨于合理的基礎上,再根據盈利多少征收累進所得稅。同時,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部分產品的工商稅稅率,開征一些必要的新稅種,進一步發揮稅收集聚資金和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的作用。該報告得到了會議的批準。 12月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都要向國家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全國每年40億元,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同日 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于1982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3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他講到推進財政稅收制度的改革,加強財政立法時指出,在稅收方面要解決現行稅制同經濟發展某些不相適應的問題,準備有步驟進行改革,對國營企業逐步實行征收所得稅制度,把企業利潤的大部分改為用所得稅形式上繳,這是一項重大的改革。該報告得到了會議的批準。 12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12月13日 國務院發布《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共12條,自1983年1月1日起實行。該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凡進行牛、馬、騾、驢、駱駝等5種牲畜交易的公民、機關、團體、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都要繳納牲畜交易稅。牲畜交易稅以購買牲畜者為納稅人。按照牲畜頭(匹)的成交額計算繳納。稅率為5%。由納稅人在購買時向牲畜成交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下列牲畜交易給予免稅:一、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社、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持有鄉一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二、配種站、牲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牲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該條例的施行細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報財政部備案。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適用本條例的,可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地方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規定,公布執行,并報財政部備案。 同日 財政部發布《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技術使用費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12月15日 國務院發布《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都應當繳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的范圍包括: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國營企業及主管部門提取的各項專項基金、其他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等,按應征集的各項資金當年收入的10%計征。征集任務由各級政府負責分配。具體征集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中小學的學雜費、國營企業的大修理基金、國營石油企業的油田維護費、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等5個項目免予征集。該規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執行。 12月15日至24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召開全國稅務局長會議,研究討論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實施細則和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同時,研究農村專業承包戶征稅問題、集市貿易稅收管理問題和稅制改革問題。財政部副部長田一農在會上作了總結講話。 12月29日 財政部發布經過修訂的《增值稅暫行辦法》,同時發出《關于檢發<增值稅暫行辦法>貫徹執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為了進一步貫徹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有利于工業改組,有利于國家稅收收入,決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對生產機器機械、農業機具(以上包括零配件)、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的企業試行增值稅。 12月31日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對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都應當征收一定的稅金”的指示精神和平衡設計單位的稅收負擔,財政部發出《關于對勘察、設計收入恢復征收工商稅的通知》,自198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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