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近期,“倆個蘿卜章,騙了300億”的新聞沖上熱搜話題后,讓轟動一時的“承興系”詐騙案重回大眾視野。
②相比金融機構,普通投資者的維權之路無疑更為艱辛,也更令人唏噓。
財聯社11月29日訊(記者 彭科峰)近期,“倆個蘿卜章,騙了300億”的新聞沖上熱搜話題后,讓轟動一時的“承興系”詐騙案重回大眾視野。
2019年7月,諾亞財富爆出34億踩雷承興國際,引發資本市場軒然大波,隨后波及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湘財證券、“中植系”摩山保理、云南信托均牽涉其中,案發后“商界木蘭”羅靜鋃鐺入獄,近期諾亞財富、京東對簿公堂的新聞又賺了一波流量。
不過,熱鬧之外,那些購買了諾亞財富、云南信托理財產品的普通投資者情況如何?11月29日,財聯社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相比金融機構,普通投資者的維權之路無疑更為艱辛,也更令人唏噓。
對此,深圳某李姓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投資者起訴銀行、券商無疑是找錯了對象。如果投資者購買的是信托產品,那么就應該起訴信托公司或財富公司索賠。信托公司從投資者收取了管理費,理應盡到勤勉盡責的責任。理論上,信托公司的職責,就是要為普通投資者規避風險,挑選合規的投資項目。從過往的案例來看,如果法院認定信托公司、財富管理公司存在失職,那么后者一般都會承擔一定比例的投資者損失。
投資者1500萬踩雷“承興系” 起訴招商銀行北京分行等被駁回
“兩個蘿卜章,騙了300億”背后的事實為,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興系公司與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開展供應鏈貿易,由承興系公司墊資為后者開展采購業務,但期間羅靜卻以假接待、假簽約、假公章、假合同等方式進行了合同詐騙。
具體來看,承興系公司在羅靜、羅嵐的安排下,利用其與京東公司、蘇寧公司的供應鏈貿易背景,由羅嵐私刻京東公司、蘇寧公司印章,分別由多名員工提供偽造的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材料,虛構應收賬款,先后與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等單位簽訂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協議等合同,以此騙取融資款。
據統計,羅靜等人騙取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云南信托、安徽眾信共計人民幣300余億元,實際造成上述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共計80余億元。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絕大部分并非自有,而是從眾多普通投資者的手中募集而來。如今羅靜雖然已經入獄,但普通投資者卻遭遇了巨大損失。
11月29日,財聯社記者找到了一個女性投資者斥資1500萬買入云南信托相關產品最終暴雷的案例。
據文書披露,李某,女,1963年出生。2018年9月、2019年5月,湘財證券公司先后向李某推介云南信托公司成立的云涌17號、8號、16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隨后李某在湘財證券上海營業部開設了證券資金賬戶,并將資金存在指定的銀行賬戶。
據悉,李某作為委托人、受益人與云南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分別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27日簽訂相關信托合同。雙方約定,李某分別認購信托份額10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信托合同均約定受托人為云南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的推介機構為湘財證券公司。該信托為固定收益類信托,信托保管人為招商銀行北京分行。
但顯然,李某成為“蘿卜章”大騙局的受害者之一。李某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招商銀行北京分行等賠償損失。
李某認為,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信托資管產品的底層資產涉嫌虛構,湘財證券公司、云南信托公司、中倫文德律所以及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未對“云涌”系列資管產品底層資產對應的采購協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銀行回單、貨物簽收確認單等文書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在涉案信托產品暴雷后,招商銀行北京分行等也沒有及時向李冬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觀上湘財證券公司、云南信托公司、中倫文德律所以及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存在重大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李某投資的1500萬元及其信托收益損失,二者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湘財證券公司、云南信托公司、中倫文德律所以及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對李某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12月底,上傳的一審文書顯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云南信托公司的住所地為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故本案應由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處理。
投資者200萬買云南信托產品后起訴湘財證券 法院一審也未予支持
另外一份文書披露,2018年11月,云南信托擬發行“云涌11號”信托產品。2018年11月29日,浙江人龔某于湘財證券杭州解放東路營業部填寫《金融產品代銷業務申請表》,確認湘財證券作為代銷機構向龔某推介“云涌11號”信托產品,并同意湘財證券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交收賬戶代為接收到期分配金融產品利益。
龔某與云南信托(受托人)簽訂《云南信托·云涌1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云南信托·云涌1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認購風險申明書》等。受托人有權根據信托計劃的實際募集情況延長或提前結束推介期,并及時公告。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規定,將信托資金用于受讓廣東中誠持有的標的債權,。標的債權是以蘇寧采購中心為付款人的多筆應收賬款。
2018年12月4日,龔某向云南信托支付了200萬元。2019年年中,云南信托發布信息,告知投資者:“云涌11號”信托產品項下保證人羅靜被刑事拘留。截至2019年9月29日,云南信托未收到回購方廣東中誠對應的回購價款,亦未收到應收賬款付款義務人蘇寧易購采購中心的當期結算款項,上述事項已觸發實質違約,將對信托計劃運作造成影響。
此后,龔某將湘財證券告上法庭,要求湘財證券賠償信托本金200萬元和收益。龔某稱湘財證券作為代銷機構,未能充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致使底層資產不真實的信托產品進入金融市場,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湘財證券在代銷案涉信托產品前,已經對委托人資質、產品是否合法發行、發行依據、產品風險等進行了審查,并將產品相關法律文件及審查報告等向有關機構進行了報備,履行了相關的形式審查義務。此外,參照相關規定,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代銷委托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因此,法院認定湘財證券已經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在代銷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對龔某要求湘財證券承擔賠償信托本金200萬元及相應收益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指出,雖然涉案信托產品在審理過程中到期,但因龔某未解除信托合同,依合同“如果受益人信托利益沒有得到足額分配,則合同自動延期”的約定,該合同現處于順延履行期間,龔某的權益仍可以通過由廣東中誠按照《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約定回購標的債權,或云南信托向底層資產債務人、回購義務人及回購義務保證人主張權利等方式實現。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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