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12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下稱“第4號—第6號應用指引”),分別明確了保險資金投向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投資、金融產品的內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號—第6號應用指引屬于《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的配套應用指引。2016年1月,原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原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采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
配套的應用指引主要是對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后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予以明確。此前已出臺的“第1號—第3號應用指引”主要針對銀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三個資金投向領域明確了內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號應用指引明確,開展股權投資時,保險公司至少要關注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在投后管理方面,第4號應用指引明確了直接股權投資的多項投后管理要點,包括持續關注或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依據監管要求對投資項目開展資產風險分類,揭示保險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及時充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跟蹤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對投資項目的經營及估值的影響等。
同時,第4號應用指引要求,保險公司開展間接股權投資,要跟蹤評價投資機構履職情況,要求投資機構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原保監會曾于2017年9月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征求意見稿)進行過公開意見征求。相較征求意見稿,正式的第6號應用指引明確了該指引適用的“金融產品”范圍,也即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集合資金信托、債轉股投資計劃,主要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理財產品和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資產支持計劃、未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非標準化金融產品。
第6號應用指引要求,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信息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產品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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