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下稱“車輛統籌”)引發廣泛關注。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出《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等的風險提示》。其中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得到保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可能面臨無法獲得或無法足額獲得賠償的風險。
“車輛統籌”并非保險
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了一種號稱價格低、理賠快的“車輛統籌”或“交通安全統籌”的類保險產品。這類業務的運作模式是,由車主或運輸公司繳納費用,發生事故后,由相關企業提供互助補償的產品。
這類產品雖有互助性質但又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企業也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消費者如用“統籌服務”代替商業車險,一旦發生事故,往往會出現賠付不及時、賠償金不足額、統籌公司“爆雷”跑路等問題,交通事故傷者實際賠償款難以落實。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明確指出,保險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以“XX統籌”“XX互助”“XX聯盟”為名與車主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是保險合同,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得到保障。
此外,浙江舟山市消保委、市法院近日亦聯合舟山金融監管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交警支隊發布風險提示指出,“車輛統籌”并非保險業務,且極易迷惑誤導。
例如,辦理“車輛統籌”業務的公司名稱中可能會加入知名保險公司字號迷惑消費者;通常會利用低價、贈送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運用拆分保單(交強險交由正規保險公司承保,商業險則為“車輛統籌”),仿制保險公司投保頁面及電子保單等手段誤導消費者。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經營者失信風險也相當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風險提示中指出,此類業務經營者不是持牌保險機構,相關業務缺乏嚴格的償付能力、準備金、消費者保護等監管約束,很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跑路”等現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可能面臨無法獲得或無法足額獲得賠償的風險。
多方合力打擊違法違規
2012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曾提及,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經營主體缺乏精算定價機制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卻用類保險吸引眼球,低價搶市。2021年底以來統籌公司風險問題凸顯,爆雷事件頻發。
券商中國記者曾在一份機動車輛統籌單上看到,其單證樣式、保障內容都和商業保險單十分相似,只不過提供統籌服務的是河北一家交通服務有限公司。統籌單顯示,提供的統籌服務包括三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100萬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統籌-司機”(5萬元)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統籌-乘客”(5萬元)。4個月后,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再去找統籌公司,投保人這時發現已打不通統籌公司的電話。
如何查驗是否是保險合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示,投保人可利用多種手段查驗確認保險合同。廣大車主可通過“金事通”APP查詢名下合法有效的車險保單信息,核驗是否由具備合法資質的保險公司承保,也可向保險公司官方客戶服務熱線進行咨詢確認,以保障自身合法保險權益。
多方合力共同打擊違法違規也非常重要。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示,對發現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有參與“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情況的,可通過撥打各地12378熱線等方式向金融監管部門反映。各保險公司如發現有外部企業或人員利用保險公司名義開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要及時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車輛統籌”市場亂象也折射出營運車輛普遍面臨的投保難題。購買“車輛統籌”的車主,有的是不清楚統籌與保險之間的區別,或被低價吸引,也有不少是因為車輛風險系數較高而被商業保險公司拒保。
針對營運貨車投保難,原銀保監會曾在2021年11月底發布《關于切實做好營運車輛保險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財險公司高度重視營運車輛保險承保服務工作,對系統內營運車輛保險承保政策進行全面排查,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強險行為。
針對新能源車投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年下發《關于切實做好新能源車險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財產險公司不得拒保交強險,商業險愿保盡保;大型財險公司要積極承保新能源車商業保險,確保實現愿保盡保,滿足消費者的保障需求。
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因部分類型車輛理賠支出高而不愿承保,部分車輛投保商業車險依然困難的問題。對于這部分車輛如何進一步甄別分層,促使更多車輛進入商業車險保障體系,還需要多方合力來推動。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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