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再保險新規下發:體現“救急不救窮”原則,禁止粉飾報表

財務再保險新規下發:體現“救急不救窮”原則,禁止粉飾報表
2024年12月02日 18:15 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下發《關于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在財務再保險的合同行為、相關方責任、使用門檻、設置改善償付能力指標上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同時,為部分整改存在較大困難的保險公司寬限了三年的整改期。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財務再保險被一些公司利用作為短期改善財務數據的做法由來已久,一般作為權宜之計來解決險企短期的資本緊張。但過度依賴財務再保險掩蓋不良資產是一個行業風險漏洞,偏離了再保險制度的本質,即便是在合規化和透明化管理后,其范圍和規模也必須被嚴格控制,不應被濫用。

  財務再保險存在濫用風險

  本質上,財務再保險是一種非傳統的再保險業務,核心在于分擔財務風險,為優化保險公司的負債結構與償付能力提供支持。因此,合同是否真正實現“風險轉移” 成為判斷財務再保險合規性的重要標準。但在近來的保險業實踐中,出現了財務再保險被濫用為粉飾報表工具的現象。

  財務再保險最早起源于20世紀的美國非壽險市場,并在90年代逐步拓展至人壽保險業務。2005年前后,財務再保險領域頻頻爆發風險事件,包括AIG(美國國際集團),及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險、安盛再保險等均因未能實現風險轉移或風險轉移不充分而遭到調查,其中,AIG承認通過財務再保險粉飾報表,致使其虛增利潤近5億美元。一系列事件在隨后引發了美國相關部門對財務再保險的全面調查。 

  財務再保險進入中國市場后也一直爭議不斷。2015年,原中國保監會曾發布《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非傳統再保險的資本工具方式補充實際資本,其中提到的“非傳統再保險”即為財務再保險。然而,這一文件最終未能正式落地。在本次新規出臺前,鮮少有直接針對財務再保險進行明確規范的指導意見。

  在此前監管尚存灰色地帶的情況下,為保障償付能力“體面”達標,我國中小險企成為濫用財務再保險的“重災區”。由于計算償付能力時,評估核心是險司的凈資產,資本補充需求迫切的背景下,財務再保險成為其短期內改善償付能力指標的快速通道。此前不少問題險企背后也或多或少都能見到財務再保險的影子。

  針對上述通過財務再保險“粉飾報表”的行為,《通知》作出了明確規范,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在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必須確保真實轉移相關風險,嚴禁存在以下違規操作:包括簽訂“陰陽合同”、私下達成“抽屜協議”,以及利用財務再保險進行監管套利、粉飾財務指標或經營數據等行為。

  償二代二期工程落地,資本補充賽道升級

  濫用財務再保險背后,或為險企的資本補充需求增長所致。

  2022年一季度“償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以來,由于其夯實資本質量,完善實際資本的計量方式,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截至2023年末,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降至196.5%與127.8%,較2021年末分別下滑35.6個和91.9個百分點。

  在償付能力持續承壓的背景下,險企迫切尋求拓寬資本補充渠道,以增強資本實力,應對監管要求和業務擴展需求。

  財務再保險雖因其“賬面游戲”缺口為部分問題企業濫用以粉飾報表,但在穩定市場、化解短期危機方面,也有一定作用。對于經營狀況尚可的保險公司,財務再保險可作為緩沖工具,幫助其渡過暫時性困難,同時為后續的資本補充手段(如發債、股東增資等)爭取時間和空間。

  業內人士指出,確保財務再保險的對象選擇符合合規標準,是有效發揮這一工具正面作用的關鍵。《通知》對此做出了明確限定: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點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 C 類及以上;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點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BB類及以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格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通知》中多項條款體現了財務再保險“救急不救窮”的原則,旨在確保財務再保險在緊急情況下發揮積極作用,而非成為保險公司長期依賴的資本補充手段。

  例如,《通知》明確指出,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方面,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方面,其因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獲取的收入占上一會計年度總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30%。

  王國軍指出,財務再保險“救急”可以,但不能“救窮”,可用但不能濫用。

  雖然從此前的不少操作來看,財務再保險確實更多被作為“救急”工具,但龍格補充道,財務再保險并非僅是權宜之計,合規化透明化管理后,有潛力發展為行業中長期穩定的風險管理手段。通過規范財務再保險合同行為、明確相關方責任以及加強監管,新規旨在提升財務再保險業務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而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財務再保險可作為有效的風險管理策略,幫助保險公司應對市場波動、增強償付能力,并在中長期內穩定業務運營。

  在一定程度上,財務再保險為分出公司提供了資本擴張、美化報表與償付能力的通道,也為分出公司提供了利潤空間與業務發展。

  業內認為,新規相關規定可為直保公司的無序擴張與再保公司的逐利沖動打上一針“鎮定劑”,著力糾偏財務再保險的亂象。

  利差損風險疊加:“積極探索平衡資負兩端的各類工具”

  償付能力持續承壓的同時,外部低利率環境也使得險企對各類投資、融資工具的關注度日益提升。近年來,我國利率中樞持續下移,低風險、高收益的資產稀缺,險資投資端面臨挑戰,利差損風險持續累積。在此背景下,險企對各類投資、融資工具的探索熱度也顯著提升。

  一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隨著這些年資產荒的情況愈發嚴重,保險公司也在積極尋找更多的投資方式來平衡資負兩端,例如目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在上升,尋找一些藍籌股,還有reits、可轉債、衍生性產品、外幣投資方案,包括財務再保也是一種工具,我們都在積極探索。”

  資本補充工具方面,龍格指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渠道來拓寬資本補充來源,包括發行資本補充債券、股東增資、利潤留存、資產證券化、政策支持的金融工具、再融資渠道多樣化以及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等。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觀察,目前資本補充主要呈現中小險企增資、大型險企發債的趨勢。經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包括國壽、太保、新華、平安在內的11家險企通過發行資本補充債或永續債的方式補充資本,合計發債規模逾800億元。

  另外,為防范利差損,我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也在穩步下調。8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向行業下發《關于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的通知》,明確了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備案的普通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5%;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備案的分紅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0%。新備案的萬能型保險產品最低保證利率上限為1.5%。

  新“國十條”首次提出了支持浮動收益型保險發展,引導市場關注分紅險等由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的產品。與此同時,隨著保險產品結構的調整和政策導向的變化,財務再保險新規及相關政策要求的發布,正進一步將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置于消費者和市場的聚光燈下。

  王國軍表示,保險公司的各類資本補充工具還是比較豐富的。但歸根結底,險企合規、穩健地提升自身資本實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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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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