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保險公司用以緩解償付能力壓力的財務再保險,迎來監管新規。
受訪的業內人士表示,財務再保屬于“救命稻草”式的臨時工具,對于財務再保的濫用,監管部門的確應該規范。同時,考慮到財務再保普遍使用的源頭在于償付能力壓力,期盼能夠疏堵結合。
改善綜合償付能力最多30個百分點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向保險業相關方下發《關于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今年,審計部門對財務再保險業務提出異議后,監管部門在行業層面進行了摸底,《通知》應是基于此,對財務再保險進行規范。
《通知》對財務再保險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新設風險綜合評級門檻,同時設定了分出和分入的額度上限。
其中,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方面,要求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C類及以上;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
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方面,要求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BB類及以上,因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獲取的收入占上一會計年度總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30%。
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為境外保險公司的,要求最近一年內的信用評級不得低于A級,并有其他相關方面要求。
《通知》要求,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應真實轉移相關風險,并列出禁止行為:合同實際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減少或消除分入公司應承擔的賠付責任,或給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損失上升、償付能力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單方面更改合同條款或提前終止合同的選擇權;簽訂“陰陽合同”、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通過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監管套利、粉飾財務指標或經營數據等。
臨時性工具適度為宜
財務再保險并不是新鮮事,早在十多年前,就引起過保險行業的討論。彼時,針對壽險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的情況,保險監管部門還醞釀過相關規定。
業內人士稱,一般認為,財務再保險業務為保險公司提供資本融通工具,幫助保險公司提高實際資本或降低最低資本要求,緩解其償付能力壓力,其本質是保險公司向再保險公司付費,做高償付能力。
一位壽險精算師向券商中國記者介紹,在改善償付能力方面,財務再保屬于“救命稻草”式的臨時工具。在險企資本不足時,股東增資、發債等方式的周期較長,而財務再保方式靈活、效率高,最快兩三周就能實現改善償付能力的目的,適合臨時過渡一下。
據了解情況的行業人士稱,目前,在壽險行業中,除十幾家問題公司外,有一半左右的公司都在通過財務再保險方式改善償付能力,主要是中小公司。
華東地區一位壽險高管認為,《通知》比較務實。既兼顧了現實情況,對財務再保險設置了一定上限,又給予了過渡期,對規模超限的,要求制定整改規劃,原則上三年內達到相關要求。另外,按此前要求,每做一筆財務再保險,保險公司都需要向監管部門匯報。現在《通知》下發到行業,意味著財務再保險的監管要求進一步公開化和透明化。
近年,行業主體已將合規因素列為財務再保險的重要考量。北京某中小壽險公司高管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今年,考慮到財務再保險面臨較高合規風險后,公司已把原有財務再保險合同都解除了,現在沒有新的財務再保險合同。
從市場份額最大的再保公司看,據中再集團歷年數據,中再壽險2018年、2019年的財務再保險保費收入達300億元左右,占其保費收入的一半以上。不過自2020年開始,其對財務再保就注重合規性,均表示要“合規發展財務再保險新業務并做好存量管理”。2022年以來,中再壽險的財務再保規模降至100多億元,占比降至25%左右。
源頭是償付能力壓力
上述壽險精算師同時表示,保險公司如果常年依賴財務再保方式來維持償付能力,不太合理。也有不認可財務再保險方式的人士直言,財務再保的做法屬于“自欺欺人”,“就像一個人身體不好,付錢給中介機構開一個證明,說這人身體挺好。”
“管肯定比不管好,堵住一些風險源頭。”一位資深保險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財務再保險新規時說。但他同時認為,最根本的問題是償付能力標準,監管部門應該評估是否一些標準過于嚴格了,才會促使一些直保公司考慮大比例進行財務再保險。
他進一步表示,除了嚴格監管財務再保險,也要動態調整償付能力標準,確保與行業發展階段相適應。“這樣就能疏堵結合,更徹底地守住風險底線。否則償付能力標準過嚴,管住了財務再,中小公司還得需要其他不合規的手段解決這個問題,還會出現新的風險。”
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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