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出手規范財務再保險:禁止粉飾經營數據 改善償付能力上限不得超30個百分點

監管出手規范財務再保險:禁止粉飾經營數據 改善償付能力上限不得超30個百分點
2024年11月19日 19:50 藍鯨財經

  藍鯨新聞11月19日訊(記者 石雨)記者獲悉,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于業內下發《關于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從規范財務再保險合同行為、明確財務再保險相關方責任、加強財務再保險監管、實施安排四個維度提出18項要求。

  所謂“財務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公司簽訂的主要轉移保險產品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從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償付能力的再保險合同。

  據藍鯨新聞記者了解,財務再保險作為新型的風險管理工具,具有臨時資本補充屬性,是部分險企改善短期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手段之一,意在環節短期償付能力充足率壓力。但據業內消息,存在某類財務再保險合同具有較高風險的情況出現。

  《通知》的下發,意在規避相應風險,防范部分機構多度粉飾財務數據、濫用風險轉移工具。

  根據《通知》,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點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C類及以上。同時明確,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

  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點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BB類及以上。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因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獲取的收入占上一會計年度總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 30%。

  要求嚴格,但監管也留下了緩沖期,對于“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30個百分點”“獲取的收入占上一會計年度總保費收入比例超過30%”的相應情況,若保險公司存在較大困難的,應制定整改規則,原則上在通知發布后三年內達到相關要求。

  進一步,《通知》明確,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應真實轉移相關風險,不得存在包括合同實際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減少或消除分入公司應承擔的賠付責任,或給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損失上升、償付能力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單方面更改合同條款或提前終止合同的選擇權;簽訂“陰陽合同”、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通過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監管套利、粉飾財務指標或經營數據等行為。

  同時強調責任到人,《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再保險的相關方責任。“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前,應逐案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此外,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董事長、總經理等均對合同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簽訂后,不得盲目擴張業務規模和激進投資,董事會應制定償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實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

  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應嚴格按照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要求,使用合理的投資收益率等參數和精算假設,審慎確認財務再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認可負債的影響,審慎計量相關風險最低資本。

  同時,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應在季度和年度的財務報告、精算報告、償付能力報告中對存續有效的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專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再保險合同轉移的風險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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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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