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買私募虧七成!70后銀行人把銷售機構告了,法院這么判

百萬買私募虧七成!70后銀行人把銷售機構告了,法院這么判
2022年10月26日 10:58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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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中國基金報 

  記者 憶山

  作為70后金融機構高管,錢女士三年前投資百萬理財,沒想到私募產品到期后竟然虧了七成多,一怒之下便將京東金融等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出來后又再次上訴。

  近期,本案二審民事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上海金融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結合錢女士在金融機構擔任管理人員以及既往投資經歷,認為其對金融產品的認購流程、虧損風險應當具有充分的了解。

  那么,終審判決結果到底如何呢?

  基金君為您梳理了本案詳情。

  金融機構高管100萬理財虧了七成

  判決文書顯示,原告錢女士是一位70后,此前曾在渤海銀行蘇州分行任部門副總經理,目前在一家商業保理公司任董事一職。

  2018年1月5日,彼時錢女士還在渤海銀行任職,期間她與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人,以下簡稱“大業公司”)、案外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資產托管人)簽訂了《大通陽明25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管合同》)。

  這份《資管合同》約定計劃投資于大業信托·北訊電信債權投資被動型事務管理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用于向北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放債權投資款,用于補充北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業績比較基準為8.6%/年,付息方式為自然半年付息。

  同日,錢女士向資管計劃專門賬戶匯款100萬元。該資管計劃成立日期為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為2019年1月10日。

  2019年4月,大業公司發布《大通陽明25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清算報告》,公告顯示清算原因為存續期間,基金到期終止,但底層投資回款延遲,基金進行一次清算,此次清算先支付部分本金。而后錢女士收到了25.39萬元的贖回凈額,以及3.58萬元的利息。

  將大業公司、京東金融告上法庭

  錢女士表示,合同簽訂前,銷售人員唐某曾以固定收益、有返傭、有兜底承諾等條件吸引她購買涉案產品。同時,唐某個人名片logo上顯示有“京東金融”,部門及職務為“東家財富財富管理部理財經理”,通過微信發送的產品摘要上的logo也顯示為“京東金融”“東家財富”。錢女士認為這是在混淆京東金融的概念,誤導自己。因此關聯公司和母公司需負連帶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京東肯特瑞公司全稱為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業務平臺即為京東金融APP;東家金服則是京東金融旗下的高端金融服務平臺。兩家公司都由京東科技全資控股。

  因此,錢女士怒將大業公司、京東科技公司、東家金服公司、京東肯特瑞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上述公司連帶賠償損失的本金80萬元,以及期間損失的8.09萬元收益及利息。

  大業公司、京東科技公司、京東肯特瑞公司均作出答辯。其中,京東肯特瑞公司認為,錢女士在購買涉案產品前一年內購買過其他100萬元的理財產品,系一名合格投資者,且曾在多個金融機構任高管,其有能力判斷涉案基金類理財產品的風險情況,因此錢女士應當自行承擔購買涉案產品的投資風險。

  上訴后二審判決來了

  在該案一審中,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系爭資管產品的發行人及銷售者是否違反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錢女士則對涉案資管產品的發行人及銷售機構在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均持有異議。

  不過由于錢女士已簽字確認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投資者確認函等相關文件,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了其在銷售涉案資管產品過程中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因此并未支持錢女士的訴訟請求。

  錢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不久后便提起上訴。而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理后再次確認,銷售機構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

  最新公布的判決書顯示,由于錢女士曾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自認投資經驗“非常豐富:我是一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創業板等高風險產品的交易”“現在或此前曾從事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的工作超過兩年”等。上海金融法院認為,結合錢女士在金融機構擔任管理人員以及既往投資經歷,其對金融產品的認購流程、虧損風險應當具有充分的了解。

  9月26日,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駁回錢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京東肯特瑞公司曾提交了唐某及案外人廖某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顯示二人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但錢女士卻指出,唐某在向其推介、銷售案涉資管產品期間,并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認為,相關個人已經通過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具備相應的知識基礎,其是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本案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上訴人可另行向相關部門主張案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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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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