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即:中國版“巴Ⅲ”)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銀監對《辦法》實施過渡期做出相應安排。[評論][滾動]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已經滿足《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為了進一步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通知》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2013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為0.5%,其后五年每年遞增0.4%。
區分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分別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已達標銀行,鼓勵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保持在《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之上;未達標銀行,要求在過渡期內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并制定資本規劃,穩步推進資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趕在“中國版巴Ⅲ”正式實施前,搶發次級債補充資本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近來共同的選擇。據統計,今年下半年以來,21家商業銀行明確發行補充資本的次級債券規模就已經超過2000億。
除了發行次級債,定向增發也成為各家銀行補充資本的渠道。興業銀行定向增發19.15億股,募集資金240億。此前,交通銀行、北京銀行也分別于8月、3月完成定增,募資分別達297億和118億。此外,13家城商行完成或計劃增資擴股,募集資金超過500億。
美聯儲、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及美國通貨監理局11月9日聯合宣布,美國將不會如期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巴塞爾Ⅲ協議。上述監管機構稱,推遲在美實施巴塞爾Ⅲ,主要是因為其受到的來自業界的針對新規的抱怨和批評太多。
歐盟消息人士稱,歐洲在勸說美國重新考慮立場的同時,正準備追隨美國,延期實施更嚴格的巴塞爾Ⅲ銀行資本規定。如果外交人員和立法者無法打破僵局,原本計劃從2013年初開始逐步實施的巴塞爾Ⅲ全球協議在歐洲的啟動或將延期約6個月。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
2010年9月12號,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在瑞士舉行,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就加強銀行業監管的 《巴塞爾協議Ⅲ》達成一致。《巴塞爾協議Ⅲ》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6月7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銀監會12月7日發布《關于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通知》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區分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分別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
銀監會12月7日發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適時推出新型債務類和權益類資本工具。
《意見》規定,在本金損失吸收機制方面允許采用減記和轉股兩種方式,同時允許和鼓勵商業銀行在滿足相關合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者意愿,在發行協議中自主設定減記或轉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