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摔倒身亡!中國人壽支公司以“無外傷”為由拒賠 法院判了

客戶摔倒身亡!中國人壽支公司以“無外傷”為由拒賠 法院判了
2022年06月27日 18:39 市場資訊

  來源:險聯社

  客戶意外摔倒身亡,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調查后讓親屬準備理賠材料,以用于申請理賠。親屬將死者安葬后,等待著保險公司的理賠結果。然而,等來的卻是“死者摔倒后沒有外傷、沒有出血,不屬于‘意外傷害’身故,所以拒絕理賠”。

  客戶意外摔倒身亡,報案后保險公司于當日即派人到現場調查情況,調查后讓親屬準備理賠材料,以用于申請理賠。

  事后,親屬將死者安葬,并等待著保險公司的理賠結果。

  不過,等來的卻是“死者摔倒后沒有外傷、沒有出血,不屬于‘意外傷害’身故,所以拒絕理賠”。

  同時,當日派員調查時并未提及尸檢,但是待親屬將死者土葬后,保險公司卻以“沒有尸檢,不能判斷真實死因”作為拒賠保金的理由之一。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將這一充滿戲劇性的保險理賠糾紛公布于眾。

  意外摔倒身亡,保險公司究竟該不該賠付意外險保金?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01 意外摔倒身亡拒賠意外險保金?

  事情的經過還要從去年說起。

  2021年12月,田某夫婦及女兒一家三口,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洛南支公司(下稱:國壽洛南公司)處投保了一款《國壽計劃生育家庭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3萬元,一家三口一人一萬,保險期限一年。

  同年12月23日,不幸發生。田某在家下臺階時不慎跌倒,頭部著地。

  事發后,親屬將田某隨即送往當地村衛生室進行搶救,后又送往當地鎮衛生院搶救。

  但是,田某最終還是經搶救無效身亡。

  由于家人都在國壽洛南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險,出事當天,親屬便向國壽洛南公司報了案,該公司隨即派人到現場對田某死亡情況進行調查。

  接著,國壽洛南公司讓田某親屬準備理賠所需的所有申請材料,并填寫了國壽洛南公司提供的理賠申請書。

  同年12月26日,親屬在同村親友的幫助下,將死者田某于本村進行土葬。

  料理完田某的后事,并按保險公司要求提交了所有理賠資料后,田某親屬等待著保險公司的理賠結果。

  然而,等來的卻是國壽洛南公司“拒絕賠付”的消息。

  田某親屬無法接受,無奈之下,只好將國壽洛南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國壽洛南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1萬元的保險金。

  02 在死者被安葬后提出“未尸檢”

  根據田某親屬的訴求,出事當日,親屬就告知了國壽洛南公司業務員田某意外死亡的情況,業務員也在當天對田某死亡情況做了調查,認定是意外死亡,且在保險期限內,屬于應賠付的情形。所以讓親屬準備并提交了理賠所需的所有材料。

  但是,對于田某親屬的訴求,國壽洛南公司并不認同,并對自己為何拒賠提出了兩點辯詞。

  國壽洛南公司表示,其并沒有認定田某屬于意外死亡,況且“意外死亡”和“意外傷害死亡”不是一個概念;再者,田某死亡事實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田某下臺階跌倒死亡,不屬于保險事故。

  對此,國壽洛南公司還專門拿保險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國壽洛南公司稱,根據保險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案中,田某死亡時身體沒有受到傷害,“無外傷、未出血”。

  國壽洛南公司還辯稱道,親屬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訴狀所述的“顱腦損傷”,死者未經搶救,并未送至醫院,也未進行尸檢,以判斷其真正死因。

  所以,國壽洛南公司向法院主張,田某親屬訴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田某親屬訴求。

  03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保金

  對于二者各自的主張和訴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涉的“國壽家庭團體意外險”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

  但對國壽洛南公司提出的“田某摔倒后無外傷、未出血,身體沒有受到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身故,不應賠償”的辯解,法院并不認同。

  針對國壽洛南公司拒賠的兩點辯詞,法院提出了三點予以駁斥。

  首先,田某摔倒后,并不是沒有經過搶救。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田某在家摔倒后,經當地村衛生室、鎮衛生院搶救,搶救無效后才宣告死亡。

  據兩醫療機構共同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顯示,田某是因摔倒致使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指出,此診斷結論是醫生根據田某摔倒后頭部著地的事實,以及臨死前的癥狀和醫療經驗等情況而作出的診斷,符合醫學規范。

  其次,田某親屬報案后,國壽洛南公司派人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并讓親屬填寫并提交了所有需要的理賠材料。此后,親屬將死者安葬。

  法院強調,這表明親屬已按國壽洛南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初步舉證。

  但是,誰知在田某被安葬后,國壽洛南公司竟提出“田某沒外傷、未出血,也沒進行尸檢”的要求。

  對此,法院表示,國壽洛南公司事先也沒有告知死者親屬應當進行尸檢,以及未尸檢的后果。因此,國壽洛南公司應自己承擔不利后果。

  此外,法院還進一步指出,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當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所以,法院認為田某摔倒身亡屬于通常理解的“意外”,該事實與國壽洛南公司提出的“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的釋義并不沖突。

  于是,法院判決,田某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身故,國壽洛南公司向田某親屬支付保險金1萬元。

  同時,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也由國壽洛南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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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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