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董事應審慎進行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有關決策。
□ 當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時,雙方須簽訂金融服務協議。
◎記者 梁銀妍
證監會網站昨日消息顯示,5月30日,證監會、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通知》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財務公司應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上市公司董事應審慎進行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業務往來決策。當有業務往來時,兩者須簽訂金融服務協議。
同時,證監會、銀保監會還將共同建立規范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過對高風險財務公司進行信息通報、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通知》要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財務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應審慎進行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有關決策。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符合經依法依規審議的關聯交易協議,關注財務公司業務和風險狀況。
當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時,《通知》要求雙方簽訂金融服務協議。
具體而言,金融服務協議應規定財務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具體內容并對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協議期限、交易類型、各類交易預計額度、交易定價、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等。同時,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嚴格遵循金融服務協議,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交易預計額度歸集資金。且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給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在風險管理方面,《通知》規定,財務公司應配合提供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自身風險狀況。上市公司則應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
首先,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應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并對外披露。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并在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對外披露。
其次,上市公司應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并對外披露。當出現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上市公司應及時予以披露,并按照預案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類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得繼續向財務公司新增存款。一是財務公司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集團外(或有)負債類業務因財務公司原因出現逾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情況。二是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件。三是財務公司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持續無法滿足監管要求,且主要股東無法落實資本補充和風險救助義務。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對中介機構的要求。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并與年報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每年度對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
責任編輯:張文
投顧排行榜
收起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