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修改工作,中國銀保監會代為草擬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法規部(郵編:10014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
中國銀保監會
2018年10月25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作為第二十四條。
刪去第二十五條。
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各增加一項“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作為第(四)項。
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范圍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審慎性條件,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公眾負債額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資產,具體比例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
“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國銀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規定的比例。”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于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外國銀行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的資金交易,應當提供全額擔保。”
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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