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愿 北京報道
11月10日,中央編辦正式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即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下稱“方案”)。
方案顯示,金融監管總局內設機構基本延續原銀保監會內設機構的構成,但也發生了一些明顯的變化,如新設科技監管司、資管機構監管司、金融機構準入司、機構恢復處置司、行政處罰局、稽查局、內審司、黨建工作局等;個別部門有合并,如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合并為股份制與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合并為大型銀行監管司。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雖簡單更名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但職能有較大增加,如新增相關金融產品合規性、適當性管理工作。以及部分司局名稱雖未變化,但職能也有很大變化,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
2018年11月發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顯示,原銀保監會有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等26個部門,此次金融監管總局有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等27個部門。
在編制方面,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顯示,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對比來看,原銀保監會機關事業編制925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方案第11條還顯示,金融監管總局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稽查總隊的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而方案第六條特別強調職能轉變: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堅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續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強化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并表示,要“打造一支政治過硬、專業精湛、清正廉潔的監管鐵軍。”
新設科技監管司
方案顯示,科技監管司擬定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置監管等工作,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
事實上,原銀保監會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的職能即與信息科技相關,進一步設立科技監管司凸顯了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的重要性。
日前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做好數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數字金融即金融機構的數字化轉型,大力發展數字金融是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升金融服務供給質量的有效手段,為銀行數字化經營指明了方向。
在2022年1月,原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銀行業保險業數字化轉型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工作目標:到2025年,銀行業保險業數字化轉型取得明顯成效。數字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廣泛普及,基于數據資產和數字化技術的金融創新有序實踐,個性化、差異化、定制化產品和服務開發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數字化經營管理體系基本建成,數據治理更加健全,科技能力大幅提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風險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并將數字化轉型情況納入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監管評級評分。
公開信息顯示,早在2012年,原銀監會也曾設立信息科技監管部,該部門負責制定銀行業信息科技監管政策,指導銀行業信息科技發展規劃,開展信息科技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處置信息科技突發事件,開展銀行業標準化相關工作以及原銀監會信息科技風險防范工作歸口管理。
新設資管機構監管司
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顯示,資管機構監管司承擔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原銀保監會此前主要監管的資管機構包括信托、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職能分別在信托監管部、創新業務監管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三個部門。
2018年4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要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金融監管總局信息顯示,截至6月末,信托機構有67家,銀行理財公司31家,保險資管機構32家(6月末以來新增2家)。
新設金融機構準入司
方案顯示,金融機構準入司擬訂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準入制度,研究結構布局,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
此前,金融機構的準入分散在各個內設機構,如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負責股份行、股份行理財公司,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負責城商行、城商行理財公司的準入,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負責農商行、農商行理財公司的準入,信托監管部負責信托機構的準入等。
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是金融監管總局新增的職能,此前該職能在央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等劃入金融監管總局。早在2020年9月,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此后央行受理了多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申請,但截至目前僅批準了3家的設立: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機構方面,日前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從近年來的情況看,除民營銀行以及城商行、農商行理財公司外,中小金融機構新設主要是因風險處置、機構合并、機構改制等方式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準入司還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此前這一職能也分布在各個內設機構,這凸顯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重要性。
新設機構恢復與處置司
方案顯示,機構恢復與處置司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標準、程序,對出現嚴重風險、難以持續經營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日前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把握好權和責的關系,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約束相容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把握好快和穩的關系,在穩定大局的前提下把握時度效,扎實穩妥化解風險,堅決懲治違法犯罪和腐敗行為,嚴防道德風險等。
同時,去年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金融穩定法草案也對風險處置工作進行了規定,如著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全流程全鏈條制度安排;堅持權責一致,立足國情,依法合理界定職責分工,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等。
當前,部分中小銀行風險突出。今年6月央行發布的2022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顯示,評級結果1-7級的機構有4022家,資產占全部參評機構總資產的98.3%。評級結果在“綠區”(1-5級)的機構2199家,“黃區”(6-7級)機構1823家,“紅區”(8-D級)機構346家。全國高風險機構數量較峰值已減少303家,現有346家高風險機構總資產占參評機構總資產的1.72%。
此外,2021年6月原銀保監會曾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該文件旨在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機制,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實現有序恢復與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
具體來說,恢復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制定,并經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對方案,在重大風險情形發生時,該方案主要通過自身與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解決資本和流動性短缺,恢復持續經營能力。
處置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建議,并經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審定的應對方案,在恢復計劃無法有效化解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風險,或者可能出現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情形時,通過實施該方案實現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新設行政處罰局
方案顯示,行政處罰局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審理意見,組織聽證和集體討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金融監管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而原銀保監會是直屬事業單位,二者差別在于是否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行政主體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如處罰權,而直屬事業單位的處罰權需要授權。
行政處罰是金融監管總局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等五大監管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是管理規范銀行保險機構的重要手段。為利用好這一行政職能,今年9月發布金融監管總局2023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顯示,今年將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數據顯示,2022年金融監管總局處罰銀行保險機構4620家次,處罰責任人員7561人次,罰沒28.99億元;今年前9個月,處罰銀行保險機構2978家次,處罰責任人員5512人次,罰沒金額共計63.12億元。
司局合并與職能擴充
根據方案,大型銀行監管司承擔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此前,這些職能分別在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且此次合并后職能減少了準入管理(轉入到金融機構準入司)。目前政策性銀行有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2家,開發性銀行為國家開發銀行1家,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為工農建中郵交六大行。
同時,與大型銀行監管司相同的還有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其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此前這些職能分別在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目前股份行有12家,城商行有125家,預計后續隨著城商行的進一步合并重組還會減少。
也有部分司局職能有所擴充,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職能為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和公開舉報渠道,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擬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上述信息顯示,金融監管總局對地方多種類金融機構的發展將承擔較大的責任,此前原銀保監會已經制定了多份相關文件,如《關于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等。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和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承擔相關金融產品合規性、適當性管理工作,組織調查處理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進入黑貓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此前發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金融監管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將央行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央行“三定”方案顯示,央行將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職責,劃入金融監管總局。不再保留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原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承擔的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職責,劃入金融市場司。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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