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產品兩次展期,代銷銀行需要承擔責任嗎?

信托產品兩次展期,代銷銀行需要承擔責任嗎?
2023年03月13日 22:45 媒體滾動

  來源:國際金融報

  “我已經退休了,在銀行客戶經理的推薦下,花300萬元買了風險等級R3(中等風險)的信托理財。爆雷后,產品多次展期,目前累計超8億元未兌付。”來自廣州的吳女士近日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講述了她的遭遇。

  吳女士和其他投資者均反映,代銷銀行招商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推薦信托產品時存在明顯疏忽,應對他們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代銷人員涉嫌違規操作

  這款爆雷的信托產品名為“ 國通信托·誠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房地產類融資產品,風險等級為R3。

  作為退休人士,吳女士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為A1(謹慎)。在幾年前,她就不再碰基金等風險等級較高的理財產品,僅以投資大額存款為主。2021年3月,她突然接到銀行客戶經理的“緊急”電話,“我們有一款別人想買還買不到的信托產品,這是我們招商銀行私人銀行客戶才能買到的,額度非常有限”。

  在客戶經理的熱情推銷下,吳女士心動了,立刻準備買入這款產品,“整個購買過程很短,客戶經理一直強調要搶。但發給我們的合同有幾十頁,根本看不完”。

  吳女士在購買過程中收到了銀行APP彈出的風險等級提示,顯示她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不能購買該產品。

  廣東省的李先生也有同樣的遭遇,他對記者表示:“當時買這個產品的時候時間很緊,因為客戶經理告訴我們額度有限,必須要搶,就幾分鐘,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匆忙買的。”

  “我截圖給客戶經理,他指導我重新做了一遍風險測試,把我的風險等級調上去。當時我還問他,這個會不會對我有什么影響,這個產品安不安全。他再三表示,這款產品必須要搶,而且很多固收類產品也是R3級,雖然等級高,但還是很安全的。”吳女士回憶說。

  直到2022年3月產品“爆雷”后,吳女士上網搜索才得知,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或代銷產品時需要“雙錄”。而當時她購買過程中全權由客戶經理手機操作,并未進行“雙錄”。

  2017年8月,原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其中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

  可買100萬 實買300萬

  記者采訪獲悉,多位投資者存在購買該信托產品時沒有“雙錄”、時間緊湊無法完整閱讀合同等情況。

  “雖然合同里寫可以買100萬元,但實際操作起來都是聽客戶經理的,買了300萬元的。”李先生回憶道。

  根據資料介紹,由招行銀行代銷的“國通信托·誠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國通信托誠億”)共有A\B兩個系列,每個系列各3期產品。二者的投資方向皆為房地產(企業)融資類產品,都屬于R3中風險產品。區別在于國通信托誠億A系列起投金額為100萬元,國通信托誠億B系列起投金額為500萬元,前者的業績比較基準為5.8%,后者則為6%,存續期均為12個月。其中,國通信托誠億A系列銷售費率為1.72%-1.97%,國通信托誠億B系列的銷售費率為1.52%-1.77%。

  根據產品說明書,國通信托誠億資金投向是應收賬款債權,具體是深圳市誠億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受讓其持有的龍光集團實際控制公司(下稱“債務人”)的施工方/供應商(下統稱“原始債權人”)對原始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含商業票據)債權。即該信托的底層資產為龍光集團實際控制公司的應收款項及對應的全部權益,該信托的債務人即為龍光集團。

  天眼查信息顯示,國通信托股東為武漢金融控股公司、東亞銀行和北大方正集團,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2億元,公司主要從事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等14項本外幣服務。

  國通信托誠億A三期成立時間為2021年3月17日,投資期限為365天,產品到期日為2022年3月16日。本應到期兌付的產品,投資者遲遲沒有收到款項。

  2022年10月發布的公告顯示,誠億集合信托于2022年3月16日到期后,債務人未能及時全面履行相關合同義務,遂因現金資產不足以分配信托利益而延期,債務人提出延期履行債務計劃,期限為12個月,期間分期償還。截至2022年9月30日,債務人累計向國通信托支付15%信托本金及對應融資成本。截至公告發出,龍光集團共支付2214.43萬元。

  “客戶經理當時通知我,產品要展期一年。他說因為房地產行業這段時間比較艱難,但是后面會好的。”吳女士和其他投資者沒想到,2022年10月21日,國通信托發布誠億集合信托臨時信息公告指出,受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影響,債務人于2022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延期履行債務計劃,從2022年10月起延期24個月。

  “多次展期,兌付變得遙遙無期。”吳女士和李先生均表示,對此,招商銀行給出的解決方案只有一個字“等”。

  銀行是否需要擔責

  信托產品連續兩次展期,那么,代銷銀行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金融消費者維權團隊表示,信托產品未經與投資人商量便幾度展期,并不合規。根據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信托機構在2022年3月16日兌付期限屆滿后,未經與投資人協商便展期,既違反合同約定,也違反了資管新規的規定”。

  根據資管新規第八條,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的《信托公司受托責任盡職指引》第三十條規定,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向受托人收取報酬和費用;第三十一條規定,信托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自己所受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招商銀行作為代銷銀行,在代銷信托產品期間,客戶經理代替投資者更改收入情況等信息,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達到購買信托產品的風險等級要求,實為代銷銀行未盡到適當性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可能面臨與信托產品的發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寶明撰文指出。

  這并非招商銀行代銷信托產品首次爆雷。此前,招行銀行代銷“五礦信托-鼎興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2022年3月30日到期日之后無法兌付,并且投資人也稱招商銀行在代銷時存在多處違規,包括故意隱瞞信托產品信息、故意隱瞞投資風險、風控把控不嚴等問題。

  那么,投資者允許客戶經理幫其更改風險評級,是否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對此,吳寶明律師指出,目前無法律明確規定投資者在此情況下是否需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若投資者至法院起訴銀行有關其未“雙錄”及更改風險評級等行為,法官將會根據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即投資者或將根據實際情況而承擔一定責任。

  而中糧信托相關業務人士認為,從信托產品銷售的角度來說,銀行只是代銷,對產品履約不承擔保證責任。不過,從以往案例看,畢竟投資者都是銀行高端客戶,銀行多數情況下會介入善后和承擔部分代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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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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