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肖世清 每經編輯 馬子卿
中國人大網近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月28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草案共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九條。
記者注意到,草案提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后備資金。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金融穩定法》的制定與頒布,將會作為金融法治體系的頂層設計和統領法律,制定金融監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其中的重點內容仍是金融秩序的永恒話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
今年4月6日,央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指出,維護金融穩定,應當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范道德風險。
記者發現,此次草案對金融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提出多項禁止行為。草案第十三條提出:“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金融機構的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出資。”
另外,金融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反規定占用金融機構或者客戶資金、轉移金融機構股權或者資產,不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實際控制權損害金融機構、其他股東、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草案還要求:“金融機構的股東不得違反規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不得以股權代持、隱匿關聯交易等方式掩蓋實際控制權。”
在風險化解方面,草案要求:“金融機構發生資本和風險管理等審慎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的,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區別情形依法采取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規模,暫停有關業務,清收盤活資產,補充資本,暫停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調整相關人員等措施主動化解風險,并及時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在金融風險處置上,被處置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窮盡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債權債務,挽回損失。被處置金融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和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歸還違反規定占用或者轉移的資金。
此外,草案還指出,金融機構發生危及持續經營、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促成重組、接管、托管、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決定并予以公告,實現被處置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或者平穩有序退出市場。
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記者注意到,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在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里第一次提出來。草案提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后備資金。金融風險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表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經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可以用于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應當采取提供合格擔保品等措施保障資金償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金融穩定法》之前,我國已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作為金融體系的法治保障。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性和跨部門跨領域性,導致現有金融法律規范仍有不足。”肖颯稱,《金融穩定法》的制定與頒布,將會作為金融法治體系的頂層設計和統領法律,制定金融監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肖颯還指出,“草案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其內在需求和外在驅動,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是金融秩序的核心。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制定金融風險治理的總體性的法律以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好配合十分必要。”
他認為,“目前來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仍會有相關專家人員進行修改。整部法律中并未對金融風險明確設立基準線,可能會給金融機構內部和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監察審計部門賦予較大認定風險的自由。”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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