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偷舉報牽出貪污案!原廣西銀保監局副局長趙汝林案一行賄人獲刑3年半 | 局外人
記者|王景(實習)張曉云
近期,廣西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刑事判決書,廣西銀保監局原副局長趙汝林受賄案間接引發外界關注。
判決書顯示,廣西恒大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恒大擔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某因向趙汝林在內的多人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及(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恒大擔保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富有戲劇性的是,趙汝林的落馬與恒大擔保公司及梁某的行賄案東窗事發,是來自一名小偷蔣某的舉報。蔣某曾是行賄人梁某的司機,對相關行賄的經過有所了解,舉報后,蔣某被法院認定立功而獲得減輕刑罰。
此外,趙汝林受賄案犯罪事實先后經廣西百色中院一審、廣西高院二審認定,但目前并未公布判決結果。
判決書顯示,2014年至2019年,恒大擔保公司及負責人梁某,為獲得貸款支持,不惜以錢開路多次向趙汝林行賄。于2014年至2019年,由被告人梁某先后在南寧市烏喜日惹餐廳等地,六次送給趙汝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0萬元;2017年11月,被告人梁某送給趙汝林一套別墅及停車位,價值人民幣76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趙汝林曾長期擔任原廣西銀監局副局長。銀保合并后,趙汝林任廣西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股份制銀行監管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處、現場檢查處。
除行賄趙汝林外,恒大擔保公司及梁某還向廣西南寧、北海、玉林等地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因貸款提供幫助奉上好處費。
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24日,梁某被平果縣監察委員會派員帶到留置地點,到案后,梁某除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單位向趙汝林行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單位向其他人行賄的犯罪事實。
2022年9月9日,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廣西恒大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罰金人民幣130萬元。被告人梁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在回顧趙汝林案時,可發現這起案件具有不同于以往受賄案的戲劇性。因為趙汝林的落馬被查與一名小偷有關。
據2020年9月南寧中院公布的一則盜竊案二審判決書顯示,蔣某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其因盜竊歸案后舉報廣西銀保監局局長趙汝林利用職務之便,為梁某在玉林、北海的農村信用社做融資借款業務,以打高爾夫球為名接受梁某輸送好處費的問題。
蔣某如何認識銀保監副局長?又為何能知曉并揭發官員受賄案?據早期媒體公開報道得知,蔣某曾給行賄人梁某做過司機,因此知道梁某向趙汝林行賄的事情,歸案后就舉報了趙汝林的相關腐敗問題。
2019年5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廣西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趙汝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當年11月,趙汝林被“雙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查,趙汝林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等安排的宴請、旅游、打高爾夫球等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金融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長期大肆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審批金融機構;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違反社會公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趙汝林身為金融監管機構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意識淡漠,理想信念喪失,嚴重背離依法監管、為民監管、廉潔監管的初衷;親清不分,甘于被“圍獵”,與被監管對象“貓鼠一家”,充當不法商人“內鬼”,從金融監管者淪為金融風險制造者;生活腐化,道德敗壞。趙汝林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趙汝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委研究決定,將趙汝林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據蔣某某盜竊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20年1月8日,趙汝林被廣西百色市人民檢察院立案起訴。百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認定,趙汝林與他人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現金人民幣2122萬元,美元7500元,歐元5000元,價值760萬元的別墅一套,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趙汝林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進行。
2021年1月28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銀保監局原副局長趙汝林與他人受賄一案。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但最終判決結果目前并未公布。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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