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增加對銀行業第三方機構的監管授權。明確勤勉盡責義務,授權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其報送信息資料。銀行業第三方機構是指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資產評估、資信評級、信息科技、征信、審計、會計、法律等服務的機構。
11月11日,銀保監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6章52條,于2004年2月實施,2006年進行過一次修改,增加相關調查權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保監會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確定了監管目標和原則,界定了監管對象和范圍,明確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是銀保監會履行銀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法律依據。
近年來,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的不斷深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部分規定相對滯后,某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一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力度不夠,事中監管、事后懲戒依據不足。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存在早期干預機制不完善、缺少有效處置工具等突出問題。三是金融違法成本偏低。銀行業違法違規活動日益復雜,現行法律責任覆蓋面有限,處罰力度不足,調查手段較為單一。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改,進一步豐富監管手段,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質效。
此次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設,實現監管全覆蓋
一是加強股東監管。將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建立事前準入審批、事中持續監管、事后處置處罰的全流程監管制度。二是增加對銀行業第三方機構的監管授權。明確勤勉盡責義務,授權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其報送信息資料。(銀行業第三方機構是指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資產評估、資信評級、信息科技、征信、審計、會計、法律等服務的機構。)三是增加域外適用條款。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健全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增加域外適用條款,明確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規則。
(二)健全處置機制,提升風險識控前瞻性
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從日常監管、早期干預、接管和破產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強處置工作前瞻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監管強制措施。新增限制風險資產規模、調整監管指標要求等措施,提高現行條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預機制。增加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規定,增加早期干預措施,提高處置主動性和市場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場退出機制。明確接管組的法律地位,細化接管組的法定職責,增加具體接管措施,做好接管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
(三)加大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一是完善審慎監管規則,加強行為監管,覆蓋公司治理、業務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二是增加從業人員的監管規定和罰則,解決人員單罰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三是提高違法成本。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面,提高罰款幅度。銜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罰沒并舉,強化震懾效果。
(四)提升監管能力,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要求
一是總結簡政放權成果,明確許可條件、項目和時限等。二是完善監管體系建設。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增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監管目標。增加監管機關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評估的規定,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支持。三是加強履職保障,強化監管問責,樹立依法履職、從嚴監管、精于監管的工作導向。(WEMONEY研究室)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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