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委)職責 □提出建立處置資金池,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記者 范子萌 ○編輯 陳羽
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征求意見稿”),4月6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金融穩定工作機制以及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運作方式。草案征求意見稿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
分析人士認為,草案征求意見稿符合我國金融發展實際,切中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重點,有效夯實了我國金融穩定的法律基礎,有助于健全覆蓋全市場的金融穩定監管制度,完善統一協調的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制,有效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為何出臺金融穩定法
對于制定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人民銀行在起草說明中表示,這符合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目前,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因而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
這同時也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起草說明稱。
“縱觀國內外,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都要以金融穩定為本。”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近年來,我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整體金融風險趨于收斂,但面對復雜嚴峻的內外部形勢,我國金融安全穩定仍然面臨多種風險挑戰,金融體系脆弱性仍然存在,現有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仍然存在不足。
溫彬表示,金融穩定法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石,在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機制中具有基礎性地位。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將為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
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 壓實各方責任
草案征求意見稿對于金融穩定工作建立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其中,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委)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職責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
關于維護金融穩定的原則,草案征求意見稿稱,應當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范道德風險。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如何運作
金融穩定法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
它將如何運作?起草說明稱,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后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筑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風險處置機制突出市場化法治化
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也是草案征求意見稿的關鍵內容。
金融穩定法根據處置實際需要,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凈額結算等處置工具。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對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
明確股權、債權的減記順位,保障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通過風險處置所得不低于破產清算所得。完善處置配套制度安排,與司法程序保持銜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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