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倪建明
從國內和國際發展形勢看,反洗錢監管與檢查呈現出以下四個趨勢:
一、多頭監管將成常態
自2021年三季度銀保監會開出第一張反洗錢罰單開始,金融機構反洗錢便已步入實質性的多頭監管時代。實際上2018年人民銀行的銀辦發120號文,就已要求特定非金融機構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并接受人民銀行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檢查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
2004年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協調反洗錢相關的23個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2021年的反洗錢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也構建了多部委監管職責框架。未來多頭監管將成常態,反洗錢義務機構也將面臨進一步的合規壓力。
二、制定統一檢查手冊和流程的趨勢
金融機構多頭監管和統一協調在國際上已行之有年,最典型的當數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該委員會負責協調美聯儲(FRB)、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信用社管理局(NCUA)、貨幣監理署(OCC)、消費者保護局(CFPB)等五大金融監管部門及州聯絡委員會(SLC)。2005年發布實施《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和《檢查程序》,統一了反洗錢監管檢查標準和流程。
在長達450多頁的檢查手冊和流程中,也賦予檢查員相當程度的自主與靈活性。舉例來說,手冊提醒檢查員,就算金融機構有輕微的反洗錢缺陷或技術上的不合規,也不能說明反洗錢計劃存在不足。歷年來的持續更新,也反映了反洗錢領域最新監管動態。因此它不僅對義務機構有指導意義,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監管機關,也有一定參考價值。
三、不斷提高檢查標準透明度的趨勢
1. 針對“合規計劃”的核心檢查內容
FFIEC監管檢查手冊和流程標準,要求檢察機關應先設計規劃,再依據機構風險情況,選擇重點、確定范圍、最后再制定檢查計劃。
對于“合規計劃”內容,首先是要求檢查機制設置的完備性和執行有效性,包括內控制度設置及有效性、反洗錢合規官的設置和職能、反洗錢獨立性測試、反洗錢培訓等四項重點;其次是要檢查機構風險自評估(IRA)及評估結果的運用情況。
2. 針對“監管要求”的核心檢查內容
在“監管要求”內容上共有11項核心檢查內容,包括:(1)客戶證件管理機制(2)客戶盡職調查(3)可疑交易報告(4)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及報告豁免(5)信息共享(6)記錄保存(7)代理賬戶(8)私人銀行盡職調查(9)特別管理措施(10)報告機制(11)制裁名單管理。
3. 針對“特定項目”的擴展檢查內容
首先是兩項管理機制和架構檢查,例如本國金融機構境外分支和代表處、同業代理關系等;其次是21項產品和服務擴展檢查,其中包含了(1)國內代理行賬戶(2)國外代理行賬戶(3)大宗現金(4)美元支票(5)過渡賬戶(6)單據包業務(7)電子銀行(8)資金匯劃(9)清算所交易(10)預付款業務(11)第三方支付(12)貨幣市場工具(13)信托與資管(14)經紀存款(15)私營ATM(16)非存款投資產品(17)保險(18)集中賬戶(19)貸款(20)貿易融資(21)私人銀行。
最后是8項個人和機構業務檢查,分別是非居民外籍人士、政治公眾人物(PEPs)、外國領事和境外使團賬戶、專業服務提供商、非銀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現金集中型業務機構、商業實體。
四、動態更新手冊和流程的趨勢
根據需要,FFIEC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進行動態更新。2021年12月最后一次修訂新增了一項客戶類型介紹,強調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政治公眾人物和獨立ATM運營服務商,在盡調和受益所有人識別中,應采用基于風險的方法,確定銀行內控持續合規與風險狀況是否相適應。這些更新體現了當期反洗錢監管重點。
(本文作者曾任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分析部主任、亞馬遜中國首席金融政策官,現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富拉凱金融軟件公司總經理)
責任編輯:梁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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