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屏!儲戶1200萬存款蹊蹺失蹤,被銀行員工私自轉走?法院一審判儲戶負八成責任,這家銀行承擔兩成責任

刷屏!儲戶1200萬存款蹊蹺失蹤,被銀行員工私自轉走?法院一審判儲戶負八成責任,這家銀行承擔兩成責任
2021年11月06日 16:45 券商中國

  近日,“儲戶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的話題登上了頭條熱榜和新浪熱搜。

  此事發生在2019年,儲戶丁某將身份證、未設置密碼的存單交給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員工王某某,讓其幫助領取禮品,結果卻被王某某轉至其父親名下。該案在今年7月開庭,9月,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儲戶先期起訴的500萬存款中,法院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承擔二成責任。

  11月5日,自稱是儲戶當事人的今日頭條號主“正義遲早會來92”曬出了500萬的存款憑證,表示嚴重不服一審判決,將會上訴,助此事登上熱搜。

  然而,事情不是想象中那么簡單。一份當地銀保監局的調解材料顯示,儲戶丁某和銀行員工王某某實是親戚關系。

  儲戶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

  據上游新聞報道,2019年,太原市清徐縣的丁某先后將家里的存款共1200萬元存入清徐農商行。不久后丁某發現存款消失:其中2019年3月7日分兩筆存入的743萬元存款有銀行轉存回單,沒有入賬(銀行賬目顯示,第一筆存入的543萬元根本沒存進賬戶,第二筆存入的200萬元也已被轉走);2019年4月3日、4日分別存入的300萬元、200萬元定期存款被轉走。2020年4月,丁某委托律師對先期500萬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商行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2021年9月份,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對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儲戶丁某起訴其中500萬元,被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山西清徐農商銀行承擔二成責任。當事人丁某的兒子王某表示,不滿意上述判決結果。

  11月5日,在今日頭條上,自稱是儲戶當事人的“正義遲早會來92”博主表示,“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縣法院對先期起訴的500萬一審判決認定,我們一方承擔80%的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對于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據其描述,“我父母辛苦一輩子將攢下來的1200萬元分4筆業務存入我們這里比較大的銀行——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我們是相信銀行,才把錢存進去。”

  “在存入500萬一年定期存款后,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我母親的定期存單和身份證,然而錢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轉到他父親的賬戶了。”

  該當事人認為,銀行沒有守住底線防線,未盡到審核核實的責任義務,是存款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銀行職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違規操作私自把錢取走,損失應當由銀行全部承擔。

  一審判決:儲戶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八成責任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丁某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將自己的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雖然當庭陳述是讓王某某代其領取大額禮品,王某某也承認此事,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且丁某也未在存單上注明讓王某某持存單僅限于領取禮品的字樣,丁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故丁某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義務,且王某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證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某名字的地方誤填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短信通知丁某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后轉賬到王某某的父親賬戶,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因此,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最終,清徐縣人民法院認定儲戶丁某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

  真實情況撲所迷離

  看似銀行員工監守自盜,銀行為何只承擔兩成責任?真實情況可能比想象中復雜。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及存款人的身份證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須持代取款人的身份證辦理。也就是說,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員工王某某拿著儲戶的身份證、存單,再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是可以從銀行取走存款的。

  出問題的地方在于,王某某未將這筆款項還給儲戶丁某,而是轉給了自己的父親。

  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在山西省銀保監局的一份針對投訴事項的回復材料中,清徐農商行對當地監管部門說明,王某某和丁某是親戚關系。根據《陜西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王某某存在違反內部制度的要求,代理客戶辦理取款業務的行為。

  據了解,王某某已經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公安部門已立案。丁某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萬元將擇機起訴。

  儲戶注意義務如何界定?

  ”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話題上熱搜后,評論區討論熱烈。尤其是一審判決中提到,“丁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丁某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不少網友表達了失望。

  儲戶注意義務的邊界在哪里?儲戶正是因為信任銀行,才去存款,如果連銀行的人都不能信任,儲戶的資金安全何處保障?銀行員工違規,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

  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這些問題還無法給出答案。但在裁判文書網上,因銀行員工詐騙、導致客戶資金失蹤的案例并不少見。通常,除了涉事員工要受到法律制裁外,受損客戶也會將銀行告上法庭。

  業界認為,這類案件中,銀行該負多少責任,關鍵看在辦理業務的全程是否合規,有沒有對員工盡到管理監督的職責。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不得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即便如此,客戶仍應當提升風險意識,不要隨意將存單、身份證件等交付他人操作,對資金轉賬和取款上的不合常規的跡象要保持警惕,加強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范。

  孟博表示,銀行應當強化對員工選任和日常履職的管理,加大對營業網點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員工的違規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應當加強對客戶的風險教育和提示,在營業場所以簡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對客戶進行警示和指引,力求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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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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