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四部門聯合約談螞蟻,兩項監管規定同日下發!央行主管報紙連續3日駁斥馬云演講
來源:數金觀察
作者:觀察君
證監會網站消息顯示,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馬云、董事長井賢棟、總裁胡曉明進行了監管約談。
螞蟻集團當天晚間表示,會深入落實約談意見,繼續沿著“穩妥創新、擁抱監管、服務實體、開放共贏”的十六字指導方針,繼續提升普惠服務能力,助力經濟和民生發展。
就在四部門聯合約談螞蟻集團有關人員的同一日,銀保監會、央行發布兩項監管規定同樣引起市場關注。
網絡小貸新規將出臺
未經批準不得跨省開展業務
11月2日,銀保監會會同央行發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一監管規則和經營規則。
《辦法》主要有以下條款引發關注:
一是《辦法》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準,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二是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三是《辦法》對聯合貸款也提出單獨要求,明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助貸或聯合貸款業務的,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并且還要符合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此外,《辦法》對于貸款金額設置單戶上限,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首份金控公司監管配套細則出臺
在同一日,央行還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
9月13日,《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簡稱《準入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相繼發布,并已于11月1日實施。《準入決定》明確提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備符合任職條件的董監高;《金控辦法》也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應當符合央行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向央行備案。
螞蟻集團曾是首批金控公司監管試點的五家公司之一,螞蟻招股書顯示,公司擬以全資子公司浙江融信為主體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監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關從事金融活動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權。《金控辦法》的正式實施,意味著螞蟻納入金融監管,值得注意的是,《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后續還需配套諸多監管細則的出臺,《征求意見稿》只是眾多配套細則之一。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目前央行正抓緊研究出臺針對金控公司的并表管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細則。
《征求意見稿》作為配套細則,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根據《征求意見稿》,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需滿足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等基本條件。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根據職務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任職條件,如對董事長、總經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較高,還對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等部分職務設定任同一職務時間上限。
具體來說,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應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不得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職務的8項負面清單條款,包括被金融管理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未逾5年,或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2次以上的;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而受到警告或處罰的;本人與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凈值的等。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且與單一金融機構相比,其專業性強、復雜程度高。按照專業適當性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應當具備金融管理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與其擔任的崗位相適應,以確保能夠履行職責和形成客觀正確的判斷,更好保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也是主要國家和地區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團的普遍要求。
《金融時報》接連三天談金融科技監管
螞蟻集團被點名
更為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央行主管報紙《金融時報》連續發表了三篇評論,直指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問題。
《金融時報》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披露重要信息媒體,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
10月31日,《金融時報》轉載刊發《關于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幾點認識》一文。11月1日,該報再次刊發標題為《資深學者: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領域的潛在風險與監管》的文章。11月2日下午,該報再次撰文《資深學者:在金融科技發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幾個問題》。
央行主管報紙:在金融科技發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幾個問題
文章指出:對于當前所謂最具“創新”色彩的螞蟻集團,穿透來看,其基本的業務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寶)、吸收存款(網商銀行、支付寶歷史上曾經形成的客戶資金沉淀)、發放貸款(網商銀行、兩家小貸公司、花唄借唄等類信用卡業務)、貨幣市場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額寶)、代銷金融產品(支付寶連接到余額寶所形成的貨幣市場基金與其他資管產品代銷)、保險業務(信美人壽、螞蟻保保險代理、與商業保險高度相似的“相互寶”)等。只不過是支付寶這一非銀行支付機構偏離支付主業,擴張成為了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使螞蟻集團實質上跨界開展非金融、金融、類金融和金融基礎設施等多種業務,成為了全世界混業程度最高的機構。
央行主管報紙: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領域的潛在風險與監管
近年來,我國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推動支付、信貸、征信、資產管理等行業發生顯著變化。在充分肯定大型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服務的優勢和積極影響的同時,應全面、深入認識可能產生的風險,有針對性地擬定相關政策措施,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
央行主管報紙:關于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幾點認識
近期,市場上對于新金融與舊金融、創新與監管、現行監管規則等方面存在一些爭論。有人甚至上升到利益格局之爭、市場力量與監管部門之爭,這樣討論問題是很難有結論的。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可能還是要回歸歷史和國際比較的角度,同時透過現象看本質,基于經濟學的理論框架來規范地分析。
文章綜合:中國銀保監會官網、券商中國、鳳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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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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