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幾點認識
作者:張非魚
近期,市場上對于新金融與舊金融、創新與監管、現行監管規則等方面存在一些爭論。有人甚至上升到利益格局之爭、市場力量與監管部門之爭,這樣討論問題是很難有結論的。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可能還是要回歸歷史和國際比較的角度,同時透過現象看本質,基于經濟學的理論框架來規范地分析。
一、如何認識新金融與舊金融、金融科技與傳統銀行
目前來看,全球金融科技發展最好的國家分別是美國和中國。美國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金融在強監管下供給收縮,把部分業務環節進行外包,促進了金融科技的發展。中國則是因為監管體制不健全,同時大銀行多、小銀行少,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未有效建立,給金融科技留下了很大的發展空間;同時,前期對金融科技發展幾乎沒有監管,這既是P2P網貸一地雞毛的原因,也是類似螞蟻集團這樣的從事金融服務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發展的關鍵。
現代金融體系是經過幾百年積累形成的,在金融體系的演進過程中實際上吸收了幾百年間所涌現出來的各種科技創新。然而,并沒有任何一項新技術能夠完全顛覆整個金融體系。事實上,如果某一種科技創新在運用過程中能夠提高效率或者節約成本來幫助改進現有金融體系,那么這一科技創新就會融入現有體系。因此,迄今為止,科技創新不是顛覆了金融體系,而是經過實踐檢驗后逐步融入了金融體系。金融業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業。
進入金融服務業的BigTech公司本質是金融服務,而且沒有改變基于信息處理的金融中介模式。銀行貸款技術可以分為交易型貸款和關系型貸款。交易型貸款是使用企業財務報表和信息評分等硬信息,關系型貸款是使用銀行與企業長期、多渠道接觸中積累的不能從財務報表和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這些信息是軟信息的范疇。技術創新只是將新的信息形態,比如互聯網平臺收集的企業客戶端的非財務信息,以新的信息處理方式(比如人工智能算法),引入金融中介活動。技術進步使得一些原先屬于企業的軟信息變成了硬信息,也就是定性信息定量化,從原先關系型貸款的場景可以向交易型貸款轉化。總之,金融科技公司并沒有改變基于信息處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把一些原本屬于關系型貸款的轉向了交易型貸款。但同時,由于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也會帶來同質化競爭以及順周期的問題。
事實上,目前的金融科技業務和傳統銀行沒什么本質區別。在我國幾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業務中,最賺錢的是消費信貸業務,本質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評銀行貸款是當鋪思維,但從事金融服務的BigTech公司與銀行貸款一樣,在實際放貸中也使用擔保品。據市場專業人士分析,BigTech公司是基于其平臺的生態系統服務的,放款的擔保品至少有三種:一是現金擔保。電商平臺商戶的賬上都有現金,也可以存放在余額寶等理財類賬戶。如果商戶借錢不還,可以從賬上直接扣除現金。二是應收賬款擔保。電商商戶并不是立刻收到貨款的,而是有7天應收賬款的間隔,這些應收賬款實際上也是一種擔保。三是價值不菲的“攤位費”擔保。商家在電商平臺上開店要付很多錢,付很多名目的錢。賣家保證金在1-15萬元,技術服務年費為3萬元、6萬元不等,天貓傭金比例3%-5%,天貓國際5%-8%。攤位是花錢買來了,如果欠賬不還,可以取消,因此也是一種擔保品。這些擔保措施幫助BigTech公司控制消費信貸的風險,不能歸功于大數據風控。從國際經驗來看,在貸款業務中使用擔保品是正常的,關鍵是使用什么擔保品。實踐中,我國銀行更多地使用了不動產擔保品,而國際上更多地使用動產擔保品,這是有顯著差異的。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促進動產登記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金融體系也應該更多地使用動產擔保支持小微企業。
金融的本質是資金融通、配置資源和管理風險的行業,但不是所有的金融服務都是能基于大數據的。能夠基于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在金融行業只是較小的一部分。相對來說,電商平臺可以針對其客戶比較簡單的商業場景根據客戶的銷售大數據發放貸款,但絕大部分企業由于行業復雜,無法簡單根據其銷售情況發放貸款,還需要結合其行業地位、管理能力、科技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此外企業兼并重組和風險管理等一些復雜的金融服務也是無法利用大數據進行的。
中國普惠金融在國際上處于較好水平,正規的金融機構是普惠金融的主力。近年來,在金融管理部門和財稅部門引導下,中國多層次的金融機構體系初步建立,正規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也顯著提升,普惠金融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現有金融體系在普惠金融發展上處于國際較好水平,在發展中國家中更是處于領先。在世界銀行的Global Findex(全球金融普惠性指數)指標體系中,我國在多個指標上都領先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特別是我國建立了大量的農村金融機構,在網點數量等方面相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有較大的優勢。盡管國內新興的BigTech公司這幾年發展很快,但正規的金融機構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仍是居于主導地位的。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分別達到40.7萬億元和13.7萬億元,而螞蟻集團發放的小微經營者信貸余額還不到5000億元。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并不是說只能由BigTech公司使用,正規的金融機構這些年也在加強科技使用,進行傳統金融與新金融的融合。工商銀行就成立了金融科技公司,并利用其強大的科技開發能力開發出多款小微企業專屬線上信用貸款以及云融資產品,服務了20余萬家中小微企業。相對BigTech公司,正規的金融機構在企業數據信息的積累上,在金融業務的理解與風險控制的經驗上,都有一定優勢。
金融科技沒有改變基本的金融中介模式,在很多業務特點上與傳統銀行也沒有實質差異。而且金融風險是不會消除的,只能發生轉移。傳統金融與新金融的融合發展或是未來值得鼓勵的發展思路。因此,對待金融科技業務,從規范業務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角度,必須針對其中承擔風險的業務環節進行金融監管,并且遵循金融監管的一般規律。
二、如何認識監管與創新之間的關系
監管和創新是一對矛盾體。2008年金融危機就表明了,面對金融創新,金融監管缺乏制度,沒有前瞻性考慮,對證券化產品復雜化、底層資產混雜缺乏認識,最終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吸取危機的教訓,國際上對包括金融創新在內的金融業務形成了以下幾點基本的監管理念:第一,要區分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任何金融企業都希望無限制擴張且不承擔后果,但監管部門尤其是央行要考慮全局風險。如果一家金融企業發展到“大而不能倒”,業務規模和關聯性都很大,就需要對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危機之后,金融控股集團被納入系統重要性機構予以監管就是出于這種考慮。第二,要區分審慎監管和非審慎監管。如果金融企業涉及了吸收公眾存款,就要對其進行審慎監管。有些BigTech公司設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審慎監管,但后來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比如螞蟻集團,拿到了很多的金融業務牌照,可以進行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業務,就需要進行審慎監管。根據螞蟻集團的招股說明書,其信貸資金中只有2%來自自有資金,剩下的98%來自金融機構合作伙伴或者ABS,實際上加了杠桿。我國幾家BigTech公司因資金來源和杠桿率限制,有相當大規模的助貸業務,也就是BigTech公司負責獲客和風控,銀行提供貸款資金。這相當于原先由銀行執行的信貸中介功能,通過市場分工來實現,但可能存在BigTech公司與銀行利益不一致、風險責任不清以及助貸風險向銀行業傳導等問題。金融危機的一個主要教訓就是對影子銀行鏈條認識不清,監管不力。第三,要強調功能監管原則。對于尚看不清楚的創新業務,可以通過“監管沙盒”限定風險范圍,而對于那些看得清楚的創新業務,則需要解決監管不平等的問題,讓同等性質的金融業務接受同樣的監管。同時,要對于創新要保持監管警覺,加強預判。
面對類似影子銀行的創新業務,必須要強調監管的一致性,特別要重視新巴塞爾協議作用和實施。前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當年就有這樣的理念,金融監管跟不上創新的步伐,還不如不管,隨后2008年就出現了金融危機,至今仍未能恢復過來。我國也處于金融科技創新的影子銀行發展較快的階段,現在不應是討論巴塞爾協議要不要,而是要強調巴塞爾協議如何在創新業務中適用。巴塞爾協議誕生之初就是為了保障銀行業監管在國際間是標準一致的,強調對于同屬于銀行業務要有同樣監管標準。而且巴塞爾協議也是逐步演進的,近年來結合2008年金融危機的教訓,強調了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動性、杠桿率等監管要求。如果對多年來已形成共識的監管要求進行放松,必然會導致金融風險。不管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新興的金融科技機構,本質上都是在經營金融風險。風險識別、計量、防范和處置等方法的普遍適用和不斷進步,正是巴塞爾協議與時俱進的基礎,也是國際上對BigTech公司金融業務引入監管的出發點。對于BigTech公司而言,如果其涉足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對于類似的業務必須要有準備金、資本金、杠桿率、流動性等監管要求,保持監管的一致性。
BigTech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業的新進入者,難免會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務又不想接受監管的想法。這種新進入者不但對市場格局產生影響,也會對監管格局帶來重大的影響,需要重點防范其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行為。所以對BigTech公司的監管,金融監管部門要敢于說“不”,否則就容易被其科技屬性誤導,被輿論所綁架,不進行有效監管,最終扭曲市場,產生金融風險。總之,對所有進入金融服務業的BigTech公司,應建立一種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并能保護消費者的監管政策環境。
三、如何認識金融科技的特殊風險問題
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風險的,需要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價值觀扭曲,誘導過度負債消費。盡管近年來BigTech公司對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我們也要關注到一些BigTech公司對信貸對象誘導過度借貸的問題。習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金融活動也不例外。所有金融活動都必須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下,符合特定的價值規則。突出一點就是要倡導“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價值信念,反對不勞而獲、過度借貸、超前消費的享樂主義。近年來國內部分BigTech公司以普惠金融為名,在監管相對不足,未對客戶進行充分評估情況下,大量向實際收入低、還款能力弱,卻又偏好通過借貸實現超前消費的群體如大學生提供借貸,侵蝕了適度負債、合理消費、“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金融價值觀,可能導致過度負債消費,積聚經濟金融風險。
二是金融科技領域由于網絡效應的存在,通常會形成“贏家通吃”,造成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部分BigTech公司可以通過“燒錢”進行直接補貼或利用其它業務盈利進行交叉補貼等不公平競爭方式,搶占市場份額使自己成為“贏家”,然后再把其他競爭者打掉或兼并掉,最終形成壟斷。尤其是不少BigTech公司通過補貼進行不公平市場競爭的目的,還在于吃利差、自融、壟斷收費。電商平臺所有的擔保品交易,在買家確認收貨之前,資金都沉淀下來,就是說還額外占用商家資金,這部分資金是不支付利息的。同時,從客戶免費起家返回頭利用壟斷數據向用戶高收費,并以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向客戶發放貸款。還有些BigTech公司搞自融,如云南泛亞、E租寶等進行自融,造成嚴重金融風險事件。
三是BigTech公司廣泛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網絡信息技術,經營模式和算法的趨同,增強了金融風險傳染性。BigTech公司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網絡信息技術,在有效提升金融業務便利性和可獲得性的同時,也使得金融風險更容易跨區域、跨行業、跨機構傳染。同時,BigTech公司經營模式、算法的趨同,也容易引發“羊群效應”,導致市場大起大落。由于BigTech公司的服務對象多為金融專業知識和識別能力均較弱的社會公眾,更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社會群體事件。
四是金融科技公司過度采集客戶數據,可能侵犯客戶隱私。更多的數據有助于金融科技公司改善其模型,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但過度的數據挖掘,也可能侵犯客戶的隱私。比如,前一段時間,臉書(Facebook)的數據泄密事件就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我國在2016-2017年現金貸高速發展期間,也出現了買賣借款人個人信息的情況。如果谷歌、微軟、亞馬遜可以隨意調用個人信息做金融業務,這些機構也早成為金融市場上最大的放貸機構。現實是發達國家對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進行商業銀行受到嚴格的管制。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就明確了數據也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在充分培育挖掘數據市場的同時,也要保護數據的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防止利用或濫用數據的壟斷盈利。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還存在一定問題。大銀行多、小銀行少,公司治理不完善,中小銀行市場化退出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剛剛成立,監管機構以管理替代監管的現象還部分存在。黨中央和國務院也早已看到這些問題,近年來在金融委領導下集中整治了影子銀行,加強了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強化了金融監管。不能因為金融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就以偏概全,全面否定現行金融體系的作用,否則就很難解釋這樣的金融體系支持了過去四十年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并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這過程中也沒有發生過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重大經濟危機,保持了宏觀經濟和金融的穩定。同樣也不能因為金融監管存在一些問題,BigTech公司就可以要求超國民待遇,就可以要求放任其無序擴張,不進行監管。只有新金融和傳統金融均在有效監管的環境下,才能健康發展,服務經濟轉型和新發展理念。(作者系資深學者)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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