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兒辦婚禮,有人送來50萬現金!建行大慶分行前行長“落馬”,二審宣判了
來源:中國基金報
見習記者 楚深
建行大慶分行原行長郝國穎受賄一案的二審結果出爐。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于7月27日披露的大慶市中院二審裁定,對郝國穎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定郝國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個月。
隨著裁判文書的披露,這位分行行長受賄的細節也被曝光。
借女兒結婚之機斂財多筆
經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郝國穎利用自己擔任建行大慶分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負責主管建行信貸業務和全面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請托款人民幣360萬元、美金1萬元,合計人民幣366.3785萬元。
在案證據顯示,郝國穎共計收受賄賂12起,其中最大的一起為人民幣100萬元,最小一筆為1萬美金。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9月郝國穎在女兒結婚之際,總共收受賄賂4筆,合計受賄70多萬元,最大的一筆為人民幣50萬元。收受這4筆賄賂后,郝國穎將其中的70萬元交于其妻子丁某保管,1萬美金則用于家庭理財投資。
王某7在郝國穎在女兒結婚時送出了50萬人民幣。根據其供述,2011年6月時,其公司急需資金,需要向建行申請1200萬元貸款,為了盡快拿到貸款,他找到當時建行主管信貸的副行長郝國穎幫忙通融,在后者的幫助下,這筆貸款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就發放了。
2015年9月,王某7受郝國穎邀請前往秦皇島參加了他女兒婚禮,“我公司在建行的多筆貸款都得到了郝國穎的幫助,我一直想感激他。”王某7表示,他從他處借來合計50萬元,通過第三人取現后,他借婚禮之機將這50萬元送給了郝國穎,都是百元面額,10萬元1捆,共5捆,用黑色袋子裝著。
在參加完郝國穎女兒婚禮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因為自己的公司有一筆1500萬元貸款即將到期,王某7又找到郝國穎請他在延期還款的事幫忙,郝國穎同意幫忙,王某7就提交了延期還款申請,郝國穎推動了整個延期還款的流程,這筆貸款延期了十個月。
除上述50萬元外,2015年9月,郝國穎借其女兒婚禮之機,還收受了鄧某、田某1各10萬元人民幣,收受了蘇某2的1萬元美金。
其中,郝國穎曾在鄧某和田某1經營的公司辦理貸款業務上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5年,郝國穎利用其先后擔任建行大慶分行副行長、行長,主管信貸業務和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應鄧某的請托,為鄧某利用云某機械制造公司資質在該行辦理的多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2014年11月,郝國穎利用擔任建行大慶分行行長,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應田某請托,為田某經營的潤朗公司在該行辦理的貸款業務提供幫助。
送出1萬美金的蘇某2表示,自己一直想找個機會感謝郝國穎的幫忙。“當時郝國穎是建行行長,我也為以后公司貸款更順利,2015年9月,郝國穎女兒結婚時,我借此機會給郝國穎送了1萬美元,在婚禮現場直接給郝國穎本人了。這1萬美元用一個信封裝的,面值是百元,1捆,是我從家里常備的現金中拿的,然后去中國銀行附近兌換的。”
大慶市中院二審認為,經查,蘇某2、王某7、田某1三人證實均是為感謝郝國穎在公司貸款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利用郝國穎女兒婚禮以禮金的形式給付郝國穎的感謝費。無證據證實郝國穎與上述三人之間存在涉案相當資金額度的禮上往來。
裝著百元大鈔的紙箱送到汽車后備箱
裁判文書顯示,除了女兒婚禮的場合外,郝國穎受賄的途徑可謂“五花八門”。
經查明,2010年至2012年,郝國穎利用擔任建行大慶分行副行長,主管信貸業務的職務便利,應許某的請托,為許某經營的鑫仁泉公司在該行辦理的兩次貸款業務提供幫助。2010年5月、2012年7月,郝國穎先后兩次在鑫仁泉公司樓下收受許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00萬元,“兩次50萬元都是用一個紙箱子裝的,百元面值,10萬元1捆,共5捆。”
郝國穎供述,2010年收受許某送出第一筆50萬元時,許某從車上拿出一個紙箱,說“快點幫把貸款辦下來,幫推進一下貸款進度,貸款的事就拜托你了”。郝國穎當時就答應幫忙了,許某把箱子放到郝國穎車上,郝國穎打開看一共是50萬元人民幣。2012年時,許某也是如法炮制,從車里拿出一個紙箱子放在郝國穎車后備箱里,箱子里也裝著50萬元人民幣。
郝國穎將收到的前述100萬元交給田某代為保管。2012年8月,許某來到郝國穎辦公室,因害怕出事所以要求郝國穎退還100萬。“我想貸款的事我都幫他辦了,不想退給他。” 郝國穎供述,在許某多次討要后,郝國穎找到趙某請其幫忙向許某出了100萬元的借條,名義上的借款人是趙某。實際上,此舉完全是為了掩蓋許某向郝國穎送錢的事,該100萬元也并未退還。
2019年4月被立案調查
2019年4月12日,大慶市監察委員會對郝國穎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同日,對郝國穎采取留置措施。審查期間,郝國穎如實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案發后,郝國穎家屬將涉案受賄贓款人民幣366.3785萬元全部上繳至大慶市紀委監委。
本案中,郝國穎借女兒婚禮之機斂財76萬多元。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刊文指出,對于如何判斷“紅白事”是否屬于“大操大辦”,有關專家給出了基本判定標準:
一看操辦“紅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車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產,如免費使用禮堂等;
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否收其禮金禮品,特別是有無借機斂財;
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境等。
郝國穎簡歷
郝國穎,男,漢族,1963年10月生,黑龍江安達人,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師范大學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
1981.12—1987.12 黑龍江省安達市農業銀行信貸科干部
1987.12—1994.06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籌資儲蓄科科員(其間:1991.05—1992.12大慶廣播電視大學財務會計專業在職大專學習)
1994.06—1996.01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籌資儲蓄科副科長
(1992.08—1995.08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專業在職大學學習)
1996.01—2001.01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籌資儲蓄科科長(其間:1997.09—2000.09哈爾濱師范大學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1.01—2006.05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市讓胡路支行行長
2006.05—2007.07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市慶房支行行長
2007.07—2013.12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3.12—2014.11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負責全面工作)
2014.11—2017.03 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7.03 免去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行長職務
2017.07 撤銷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黨委書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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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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